龙腾摘要:
工程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按照承包合同和已完工程量向建设单位(业主)办理工程价清算的经济文件。为了规范公司的工程结算工作,加强公司对各工程处、项目部工程及公司内部分包结算 工作的统一管理,为结算人员顺利开展工作提供依据。近几年,国家一直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近日,宁波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在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深入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深入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六稳”“六保”和省委省政府“稳企业防风险”要求,当好浙江建设“重要窗口”模范生,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结算管理,有效解决“结算难”的问题,切实帮助企业减负纾困,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浙建〔2020〕5号)等文件精神,我局拟草了《关于在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深入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4月8日前反馈市住建局建筑市场处,格式详见附件2。
联系人:王大成,联系电话:89180548,传真:8918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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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深入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市)住建局、发改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六稳”“六保”和省委省政府“稳企业防风险”要求,当好浙江建设“重要窗口”模范生,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结算管理,有效解决“结算难”的问题,切实帮助企业减负纾困,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浙建〔2020〕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深入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施工过程结算的定义,落实监管工作职责
(一)施工过程结算也称施工分段结算,是指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改变现行预付款、进度款的支付方式,发承包双方将工程竣工结算分解到施工合同约定的形象节点或时间节点之中,分段对结算周期内质量合格的已完工程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及支付的活动。
(二)我市行政区域内合同工期在18个月及以上的新开工政府(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施工过程结算。鼓励其他工程项目依据本指导意见实施施工过程结算。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财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全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相应监督管理职责;区县(市)发展改革、财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履行本辖区内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相应监督管理职责。
二、明确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划分,严格结算工作程序
(四)实施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招标人或发承包双方应在项目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计量计价方法、风险范围和幅度、验收要求,以及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方式、支付比例等内容。
(五)施工过程结算周期一般按照施工形象进度节点、专业分包工程、时间节点等进行划分,做到与进度款支付节点相衔接。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结算节点一般可分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室外附属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采用分段、分单项、分专业合理划分;道路工程、给排水燃气工程、隧道工程、河道护岸工程、综合管廊工程可按施工段合理划分;水处理构筑物工程和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可参照房屋建筑工程划分;桥梁工程可按下部结构、上部结构、附属工程划分。
施工工期较长的,可按时间节点作为施工过程结算节点。提倡按月进行分段结算。
(六)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投标价、合同价款应按照施工过程结算节点的划分进行分段编制和确定。
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各个过程结算周期内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建设工程要素价格的调整方法、风险范围和幅度;补差时间应与节点周期相一致。由承包人承担的人工和单项材料价格风险幅度一般不高于5%。
(七)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措施项目费的支付方式。采用总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可依据措施费的支付要求、结合施工过程结算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造价按比例计算;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可按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施工措施工作量进行计量及计价。
合同工期一年以内的,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预付费用不得低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预付费用不得低于3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标化工地增加费、优质工程增加费的计取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可在竣工结算时统一计取。
(八)发包人可自行组织或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及时办理工程变更签证和施工过程结算审核。
鼓励发包人对实施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推行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不仅限于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审核,协助施工合同的签订,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及其价款支付的审核,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及索赔管理,材料、设备的购置询价提供核价建议等,并应对施工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审核及工程技术经济指标分析等提供服务。招标工程量清单应当在施工合同签订后1-2个月完成核对工作。
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应根据服务内容不同,在咨询合同中合理约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不得以追求造价核减效益收费为目的而拖延办理施工过程结算。
三、强化施工过程结算审核,保障结算价款支付
(九)发承包双方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及时进行施工过程结算。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包括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图纸、施工方案以及经确认的进度计划、已完工程量、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材料和设备价格确认单等相关技术经济资料。
(十)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因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人材机价差调整等涉及合同价款调整的,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发承包双方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并在补充协议签订当期施工过程结算中同步办理价款结算。涉及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等引起工程量增减的按合同约定计算,并在施工过程结算中及时支付。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变更签证时,应明确费用签证的量、价和费。
(十一)发包人需现场计量的,应当在约定时间内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当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与。承包人如在约定时间不派人参加计量,则视为承包人认可发包人的现场计量结果;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现场计量的,则承包人可不认可发包人的现场计量结果。
(十二)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工程质量合格的,发承包双方应当给予计量;质量不合格的节点工程,应当在整改合格后给予计量计价。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该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计量;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超出合同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有权不予计量。
(十三)施工单位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周期,编制相应的结算报告,并在约定期限内向建设单位递交施工过程结算报告及相应结算资料,递交的结算资料应真实、完整。建设单位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审核并予以答复。对施工过程结算报告答复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具体期限按28个工作日确定。
(十四)施工过程结算完成后,发包人应当依据已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审核报告,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本期已完工程施工过程结算价款(即按比例扣除工程预付款、该段节点内已付工程进度款后的余款)。
(十五)发承包双方要加强施工过程结算管控,及时对价款结算事项如实记录并履行书面确认手续。凡经发承包双方各自授权的现场代表协商确定并签字的计量计价、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等有关结算资料,不因发承包双方更换现场代表而影响其有效性。
(十六)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当在申请竣工验收时,向发包人报送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发承包双方应当依据已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在合同约定或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并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总报告。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内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经发承包双方签署认可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应当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原则上不应对已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内容重复进行审核。
政府(国有)投资项目对工程竣工结算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七)发包方应根据工程项目投资批复概算加强投资控制管理。政府(国有)投资项目在施工过程结算时,发包方发现项目投资额超过批复概算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调整概算手续。
(十八)发承包双方和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及时、公平、公正地开展施工过程结算工作,履行合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发包方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以及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十九)施工过程结算产生争议时,发承包双方应及时按合同约定解决争议,避免因计价争议影响施工过程结算。对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可就有争议部分共同约定进行第三方调解、或者提请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造价管理机构进行行政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发承包双方可按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加强施工过程结算监管,全面推进施工过程结算工作
(二十)在施工过程结算活动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等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经依法认定为不良信用信息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记入有关单位的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二十一)对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各级招投标管理机构应根据招标工程的实际情况,督促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对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及相关内容进行明确。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根据项目施工合同,及时进行质量跟踪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评奖评优、日常监管、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等方面给予支持。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财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加强对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管,要充分发挥我市政府(国有)投资项目的示范引领作用,积极推行本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过程结算,及时总结施工过程结算优秀经验,大力宣传典型案例,切实推动施工过程结算在我市的全面深入开展。
请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建局、发改局、财政局于4月 日前将《宁波市施工过程结算工作联络表》(见附件1)汇总上报市建筑业管理服务总站。请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建局于每月月底前上报《施工过程结算项目清单》(见附件2)。各地在推行施工过程结算中遇到问题和困难,及时与市住建局联系。
联系人:张佳琦 联系电话:0574-89180547
联系人:刘海升 联系电话:0574-89385169
电子邮箱:liu117f@163.com
附件1.宁波市施工过程结算工作联络表
附件2.施工过程结算项目清单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
2021年4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