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河北省印发《工程项目人员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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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北省住建厅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人员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办法》明确:

1、建立河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分账制管理公共服务平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平台及银行代发工资系统对接。

2、建设单位可在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中明确列支实名管理所需费用,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明确建筑企业实施实名制管理的条款;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按时足额付至建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3、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实名制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项目人员登记、考勤、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等劳务用工管理相关制度;在施工区域安装实名注册人脸识别设备,在两制平台录入建设工程项目人员的相关信息。

4、分包企业在现场配备专(兼)职实名制专管员,及时对本企业的建筑工人信息进行采集、核实、更新,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按月考核建筑工人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

5、监理单位对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6、已录入两制平台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无更新数据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应对其重新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及信息录入,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

7、接入两制平台的合作银行免费给建筑工人新办一张河北省建筑工人工资卡“冀建通卡”,该卡是建筑工人在河北唯一的一张工资卡,一人一卡,全省通用。

8、建筑企业对录入两制平台的各项信息进行动态检查,禁止身份信息未通过校验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9、录入两制平台的信息可以作为工资发放、项目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在岗履职、劳资纠纷处理、转包挂靠行为认定的重要参考。

10、对发现未按要求开展实名制管理工作或者在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约谈相关责任人;约谈后仍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通报相关责任主体,并进行停工处罚,相关违规行为计入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扣除该企业在冀招标投标信用评价分值,实施联合惩戒。对切实落实实名制管理的建筑企业,在资质许可、招投标、工程担保、评优评奖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支持。

工程项目

关于征求《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人员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建筑企业、行业协会: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用工管理,维护建筑企业及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我厅起草了《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人员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意见、建议请于12月23日前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反馈我厅。

联系人:姚葛亮

电话(传真):0311-87805207

附件: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人员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2月16日

附件: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人员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 号)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项目人员实名制管理。

本办法所称项目人员,包括:

(一)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

(二)建筑企业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项目现场管理人员;

(三)监理单位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及其他项目工作人员;

(四)建筑工人,包括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人员实名制(以下简称“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建筑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总承包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企业、建筑总承包企业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公司(下同)。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职责如下:

(一)负责全省实名制管理的政策制定,对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实名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负责组织实施“河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分账制管理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两制平台’)”的规划、建设,并制定两制平台数据库的技术标准,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平台及银行代发工资系统对接,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权限使用。

(三)制定建筑企业违反实名制行为的处罚标准,并将处罚结果纳入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平台管理要求。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名制管理工作,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建筑企业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工作的各项要求,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及时和联通。

(二)对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主体责任

第四条 建设单位对本单位投资工程的实名制情况进行统筹管理,可在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中明确列支实名管理所需费用,落实经费保障,履行以下责任:

(一)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明确建筑企业实施实名制管理的条款;

(二)协调、检查、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实名制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措施;

(三)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按时足额付至建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第五条 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实名制工作负总责,并接受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履行以下责任:

(一)建立健全项目人员登记、考勤、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等劳务用工管理相关制度;

(二)在施工区域安装实名注册人脸识别设备,在两制平台录入建设工程项目人员的相关信息。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动态人脸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落实实名制考勤管理;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方式实施考勤管理。实名制考勤数据实时上传至两制平台,完成考勤记录。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三)配备劳资专管员对项目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建立建筑工人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

(四)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分包企业,应当与总承包企业签订分包管理协议,明确现场管理责任,并按照总承包企业的要求开展项目人员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企业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合同中约定的实名制管理义务,在现场配备专(兼)职实名制专管员,负责本企业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并按劳动合同约定发放工资,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

(二)及时对本企业的建筑工人信息进行采集、核实、更新,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并按时将台账提交总承包企业备案。

(三)协助本企业建筑工人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建筑工人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建筑工人本人签字确认后,交银行发放建筑工人工资。

第七条 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现场各建筑企业的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监理,履行以下责任:

(一)主动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供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人员的真实信息;

(二)检查建筑企业实名制管理工作,对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在监理日志中予以记录;

(三)对未按本办法实施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建筑企业,发出监理通知单,及时督促整改并向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建筑工人应配合有关部门和所在建筑企业的实名制管理工作,进场作业前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接受基本安全培训。

第三章 现场管理与工资支付

第九条 实名制信息录入实行诚信申报,由建筑企业负责。

建筑企业实名制信息包括:企业法人信息、所承建工程项目的工程名称、许可信息和地理位置、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各专业建筑工人(包括临时聘用工人)及其劳动合同签订等基本情况。

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组成。其中基本信息应包括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人员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从业信息应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信息。诚信信息应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人员信息是指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电子照片、籍贯、家庭地址、手机电话、人脸等个人信息。

第十条 总承包企业在项目施工现场设立信息采集点,以第二代身份证为基础核实采集本项目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通过施工现场门禁系统、人员信息识别设备等采集首次进场人员相关信息,并将采集的信息上传至两制平台。

施工现场门禁系统、人员信息识别设备应当与两制平台直接对接,实现数据共享。两制平台不接收其他系统或平台上传的人员和考勤信息。

第十一条 总承包企业在建设工程开工前,核实建筑工人合法身份证明,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明确工资发放方式,实时将考勤信息上传至两制平台。总承包企业应当在项目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将每月考勤与工资支付信息在公示牌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使用升降机、塔吊设备的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应配置人脸识别远程监控系统,操作员必须是拥有专业证书并且在两制平台登记,未登记人员不得操作设备。

建筑企业应当组织班组、建筑工人办理退场登记、填报登记退场日期、用工评价或诚信记录。已录入两制平台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无更新数据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及信息录入,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 总承包企业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建筑工人工资。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将工程款中的工资款项拨入总承包企业设立的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用于发放作业工人工资。

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建部门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建部门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报告。

拨付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建筑工人工资。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第十三条 接入两制平台的合作银行负责工资卡制作发放,免费给建筑工人新办一张河北省建筑工人工资卡“冀建通卡”,该卡是建筑工人在河北唯一的一张工资卡,一人一卡,全省通用。

建筑企业或建筑工人可在完成个人信息采集后,由合作银行办理并将工资卡发到建筑工人手中。工资卡办理不收取费用。工资卡由建筑工人本人保管,建筑企业和其他个人不得非法代持建筑工人银行卡。

第四章 应用管理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的时间,从项目实际开工之日开始,到项目实际竣工之日终止。

实名制管理信息应当保存2年以上,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与工资结清日期不一致的,以工资结清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建筑企业应对录入两制平台的各项信息进行动态检查,禁止身份信息未通过校验人员进入施工现场,确保信息的全面、真实、准确,及时更新建筑工人的变动或流动作业等数据信息。

第十六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建筑企业在实施实名制管理工作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制度,采取措施,确保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数据信息安全,以及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得漏报、瞒报。

录入两制平台的信息可以作为工资发放、项目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在岗履职、劳资纠纷处理、转包挂靠行为认定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 监管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对涉及实名制管理相关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对涉及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欠薪等侵害建筑工人劳动保障权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处理;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违法问题或案件线索,应按职责分工及时移送处理。

第十八条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可列入标准化工地考核内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对下级部门落实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相关情况进行通报。对发现建设单位、建筑企业未按要求开展实名制管理工作或者在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监理单位未按本办法对实名制管理实施工作进行监督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相关责任人;约谈后仍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通报相关责任主体,并进行停工处罚,相关违规行为计入河北省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并按规定扣除该企业在冀招标投标信用评价分值,实施联合惩戒。

对切实落实实名制管理的建筑企业,在资质许可、招投标、工程担保、评优评奖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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