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铁路局、民航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的招投标专项整治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厅(局)、商务厅(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 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要求和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消除招投标过程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决定在全国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现将《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扎实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工作过程中,重要进展、经验做法及意见建议,请及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铁路局综合司
民航局综合司
整治范围
本次专项整治的范围包括:各地区、各部门现行涉及工程项目招投标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以及没有体现到制度文件中的实践做法;2018 年 6 月1日至2019年11月20日期间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16 号)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 号)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整治内容
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 清理、排查、纠正在招投标法规政策文件、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以及招投标实践操作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重点针对以下问题:
●违法设置的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招投标的规定,以及虽然没有直接限制、排斥,但实质上起到变相限制、排斥效果的规定。
●违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 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
●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 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 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 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 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等事前审批或者审核环节。
●对仅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的, 要求必须提供原件;对按规定可以采用“多证合一”电子证照的, 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
●在开标环节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不接受经授权委托的投标人代表到场。
●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打分畸高或畸低,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
●明示或暗示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评标标准、实施不客观公正评价。
●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或 者不按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
●简单以注册人员、业绩数量等规模条件或者特定行政区 域的业绩奖项评价企业的信用等级,或者设置对不同所有制企业 构成歧视的信用评价指标。
●不落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 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违法干涉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等 工程建设单位发包自主权。
●其他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不合理限制和壁垒。
整治方式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重在抓落实、查问题、出成效,主要采取法规文件清理、随机抽查、重点核查等整治方式。
整治时间
本次专项整治自通知印发之日(8月20日)起开展,12月15日之前结束。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