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厅再次下发重磅文件!
为解决工程招投标监管不到位、加大打击串标力度,4月17日广东省住建厅印发《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1、平衡择优竞价
施工招标的定标,遵循择优和竞价相结合原则。主要考虑企业综合实力、信用,以及拟派项目管理团队经验与能力等因素。
一般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项目的定标,由招标人先从进入定标程序的投标人中,选择若干个投标报价相对合理的投标人,再从中选定一个信用相对较好、企业综合实力相对较强的投标人作为中标人。
重大和技术复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项目的定标,由招标人先从进入定标程序的投标人中,选择若干个信用较好、企业综合实力较强的的投标人,再从中选定一个投标报价相对合理的投标人作为中标人。
不竞价服务的房屋市政工程招标项目的定标,由招标人从进入定标程序投标人中,选定一个信用较好、服务能力较强或设计方案较为优秀的投标人作为中标人。
竞价服务的房屋市政工程招标项目的定标,由招标人对投标人的报价合理性进行评估,并从投标报价合理的投标人中,选定一个信用较好、综合实力相对较强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小型施工招标择优,应重点关注投标人的综合实力、同类工程经验、信用。
2、立法推动“评定分离”
?推行招标人负责制。通过立法推动开展“评定分离”,在省、市重点大型和复杂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中试点招标人负责制。
?鼓励招标人考察清标。在定标前对进入定标环节的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考察、质询,考察、质询要形成书面报告,由考核人员签字确认,作为定标的参考依据。
3、确保公正、公平
?取消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文件的事前审批备案。
?各地不得强制招标人从其建立的招标代理机构库或其他相关平台选取招标代理机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通过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实施全过程信息公开。
?禁止强制或变相要求投标人在当地开设分公司、分支机构。
?不得利用信用评价排斥外地企业投标。
?不得限制未在当地注册、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投标人参与投标。
?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调整双方风险内容、范围,公平合理地分担主要材料、设备、人工的价格波动风险和地质风险,不得过分加重承包人风险和责任。
?招标文件中有关不予受理投标或者作无效标、否决投标等否定投标文件效力的条款,应集中载明。
?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排斥潜在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的条款,不得对外地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进行限制和设置壁垒。
?不得要求投标人法人必须到场参加开标。
4、标后监管
?强化实名制监管。施工现场人员在上岗前应当完成个人信息入库采集,实行动态监管。
?核查人员到岗履职、作业工人工资支付等情况,并作为查处转包、违法分包的依据。
?有效提高对围标串标、恶意竞标、强揽工程的查处力度。
?房屋市政工程投标保证金的上限额度不得超过50万元。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日内,将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退回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
5、建立标后评估制度
?对招标投标活动过程是否符合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及诚实信用原则等进行全面评估,重点评估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合理性。
?对不能提供合理说明的专家其评分做无效认定,并进行责任追究。
?创建履约评价制度。组织发包人等开展对房屋市政工程承包人履约行为进行评价,并将数据推送应用到招标投标活动中,使得履约评价能够影响招投标结果。
?加强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标评审专家等当事人的信用监管,并转化为信用评价数据应用于招标投标活动。
原文如下: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招标投标工作实际,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实现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的目标,现就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领域深化招标投标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市场主导、责权对等、择优竞价、规范有序”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着力解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不完善、责权错位和监管不到位问题,加大打击串通招标投标行为力度,坚持“放管服”并重,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价择优的招标投标体系,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招标投标监管格局,确保招标投标活动规范有序、结果公正可信。
二、建设择优竞价的招标投标体系
(一)推行招标人负责制。总结深圳、珠海通过立法推动开展“评定分离”改革的经验,明确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夯实招标人对招标过程、招标结果的主体责任。鼓励其他地区根据当地实际,在省、市重点大型和复杂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中试点招标人负责制,积累经验后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二)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招标人负责制的管理制度,制定适应招标人负责制的招标、评标和定标的办法、规则,明确招标人的权利和法律责任,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引导招标人用好招标自主权,建立规范招标决策的程序,健全招标人的工程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三)鼓励招标人考察清标。鼓励采用招标人负责制的大型和复杂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人,依照招标文件规定,在定标前对进入定标环节的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考察、质询,考察、质询要形成书面报告,由考核人员签字确认,作为定标的参考依据;招标人也可以自行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投标文件或者方案进行清标,做商务、技术的汇总分析,并出具清标报告作为定标的参考依据。考察、质询、清标方式和时间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过程合规、透明、留痕。考察、质询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清标报告中也不得有任何明示或者暗示中标单位的内容。
(四)明确定标原则。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遵循择优原则,选取科学合理、客观准确的因素进行择优,将择优竞价相平衡作为定标原则。施工招标的定标应遵循择优和竞价相结合原则,服务招标的定标应遵循择优为主原则,确保不同特点的招标项目能实现择优竞价相平衡的招标结果。
(五)设定择优要素。房屋市政工程的施工招标、方案设计招标的择优因素各有侧重。
1.施工招标择优的主要要素。主要考虑企业综合实力、信用,以及拟派项目管理团队经验与能力等因素。企业综合实力主要包括企业规模、资质等级、专业技术人员数量、拟投入项目的大型特种装备数量、近年平均营业额、行业排名、利税额、财务状况、类似工程业绩等因素。企业信用主要包括企业(工程)获得荣誉、政府部门的诚信评价等级、建设单位的履约评价或诚信记录、违法行为处罚记录以及其他失信记录等因素。小型施工招标择优,应重点关注投标人的综合实力、同类工程经验、信用。
2.方案设计招标择优的主要要素。应落实城市设计内容,重点考核设计创新、绿色生态、景观风貌协调、功能结构合理、经济性、技术可行性等因素,可淡化设计方案提供方业绩及企业综合实力等资信因素。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标择优,应重点考虑资质等级、企业信用、企业规模、同类设计业绩、拟投入项目人员经验与能力等因素。设计团队招标择优,应重点考虑设计团队人员执业资格、设计业绩、类似经验等因素。
(六)平衡择优竞价。平衡择优竞价的具体方式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不得在开标后调整。
一般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项目的定标,由招标人先从进入定标程序的投标人中,选择若干个投标报价相对合理的投标人,再从中选定一个信用相对较好、企业综合实力相对较强的投标人作为中标人。
重大和技术复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项目的定标,由招标人先从进入定标程序的投标人中,选择若干个信用较好、企业综合实力较强的的投标人,再从中选定一个投标报价相对合理的投标人作为中标人。
不竞价服务的房屋市政工程招标项目的定标,由招标人从进入定标程序投标人中,选定一个信用较好、服务能力较强或设计方案较为优秀的投标人作为中标人。
竞价服务的房屋市政工程招标项目的定标,由招标人对投标人的报价合理性进行评估,并从投标报价合理的投标人中,选定一个信用较好、综合实力相对较强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三、构建透明高效的招标投标格局
(七)落实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制度。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全过程信息公开的管理规定》(粤建规范〔2018〕6号)的要求,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相关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通过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实施全过程信息公开。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要确保公开事项满足相关要求,充分发挥市场的监督作用,监督主体依法监督,切实提高招标投标全过程的透明度。
(八)推行电子招标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应当优先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开展招标投标,应在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招标答疑、投标、招投标备案等环节中逐步取消纸质介质使用。加快完善电子评标系统功能,扩大电子评标适用范围,推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服务模式创新和评标技术升级;加强电子评标系统对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验,提升收集围标串标证据的能力;开发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和评标专家等招投标活动参与主体的历史行为数据分析功能,试行历史行为分析数据公开制度,并作为招标人定标的重要参考。
(九)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应具备法定条件,施工招标还应当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技术文件等必要资料,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土建施工和设备购置、安装招标,需要履行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或者调整手续的,还应当取得批准。取消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文件的事前审批备案,依法对项目招标投标进行事中事后监督执法。
(十)公布招标投标规定目录。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全省保留的招标投标规定目录,编制本部门现行有效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目录,连同文件全文在本部门门户网站、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开。未列入省人民政府批准目录的规定,不得作为行政监管依据。
(十一)清理规范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自行制定的招标投标管理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取消不符合上位法和不合规的审批事项,对涉及擅自增加审批、核准和备案等事项的内容进行全面清理,对依据过时失效的及时进行修订,禁止强制或变相要求投标人在当地开设分公司、分支机构,不得利用信用评价排斥外地企业投标,不得限制未在当地注册、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投标人参与投标。
四、确保招标投标过程公正公平
(十二)自主招标代理。招标人具备相应能力的,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委托招标的,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强制招标人从其建立的招标代理机构库或其他相关平台选取招标代理机构。
(十三)选择交易平台。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权自行选择任一符合要求的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投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不得因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建设主体、所处行业、地区、所有制的不同而对其限制、歧视。
(十四)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市场变化情况及时修订招标文件范本。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范本不一致的,应当按招标文件范本要求,在招标文件中进行标示和说明;投标人应参照招标文件范本,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调整双方风险内容、范围,公平合理地分担主要材料、设备、人工的价格波动风险和地质风险,不得过分加重承包人风险和责任,不得随意减轻或免除自身风险和责任。招标文件中有关不予受理投标或者作无效标、否决投标等否定投标文件效力的条款应集中载明,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排斥潜在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的条款,不得对外地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进行限制和设置壁垒,不得要求投标人法人必须到场参加开标。
(十五)规范招标文件解释。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资格审查条款、否定投标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由招标人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招标人的解释。
五、创新标后监管
(十六)强化实名制监管。我省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人员在上岗前应当完成个人信息入库采集,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在领取实名制管理系统账号后,应当在建设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进场前提取其个人实名管理信息,将审核后的信息实时传送至实名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监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托用工实名信息管理系统核查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作业工人工资支付等情况,并以此作为查处转包、违法分包的依据。
(十七)加强行政执法。制定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与承包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检查指引,有效提高对围标串标、恶意竞标、强揽工程的查处力度。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所在地区工程项目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并依据工程建设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每年抽查所监管的检查对象数量原则上应当不低于名录库的5%,项目较多区域抽查所监管的检查对象数量不低于2%或抽检数量不少于100个。推动建立招标投标协同查处机制,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需要吊销营业执照的,移送工商部门处理;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移送公安部门处理;领导干部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十八)进一步规范投标保证金管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允许投标人选择以现金、保函或保证保险的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房屋市政工程投标保证金的上限额度不得超过50万元。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日内将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退回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在书面合同订立之日起五日内将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退回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对超比例收取及不按时返还保证金的招标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严肃查处。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保函的统一格式应事先咨询金融机构的意见。交易平台应公开投标人开具投标保函的情况,加强市场监督,有条件的区域可尝试建立统一验证查询保函有效性的平台。对于因延期开标导致保函有效期不足需重新开具的情况,招标人在决定延期开标时应考虑重新开具投标保函所需的时间。
(十九)创建标后评估制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招标投标活动制定标后评估规则,建立标后评估制度,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挥社会专业力量,定期组织开展招标投标情况后评估工作,对招标投标活动过程是否符合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及诚实信用原则等进行全面评估,重点评估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合理性。评估结果应向社会公开。对疑似违法违规、中标结果不合理的进行核查处理,违法违纪线索移交纪委监委。在评标报告中要求专家对评分畸高或畸低(偏离其他专家评分平均值20%以上)的情况出具专门说明,对不能提供合理说明的专家其评分做无效认定,并进行责任追究。
(二十)创建履约评价制度。建立全省统一的履约评价制度,制定合同履约评价规则,搭建全省统一的履约评价公示平台,组织发包人等开展对房屋市政工程承包人履约行为进行评价,重点评价合同履约过程中的合同承诺、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实名制、工资支付、专业分包等情况,在平台内共享各项目的评价数据,并将数据推送应用到招标投标活动中,使得履约评价能够影响招投标结果,推动承包人提高履约规范性。
(二十一)强化市场信用体系应用。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标评审专家等当事人的信用监管,将监督执法的处理结果推送至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转化为信用评价数据并应用于招标投标活动;建立评标人员库、定标人员库定期更新制度,每年更新10%以上人员。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完成后,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公示中标人的相关信息,对公示期间的异议应依法依规及时处置;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招标人应将中标人相关信息报项目所在地行政监督部门登记备案。各地应将违法失信的查办信息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加强投标资格审查,依法限制有围标、串标、逃税、行贿等前科问题的企业参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六、工作措施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成立领导小组并制定各项招标投标改革工作方案,完善工作机制,加大工作力度,层层压实责任,进一步深化建设工程领域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切实提升本地区的招标投标监管水平,确保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放管服”改革顺利实施。
(二十三)明确职责分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招标过程监管、标后合同履约监管及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查处等职责;加强与纪委监委、公安、审计、财政等部门的联动协调,加大对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二十四)积极宣传引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充分调动招标投标各方主体维护市场秩序的积极性,强化社会监督和当事人监督,相互监督相互促进,共同推进我省各项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对改革中遇到的问题要积极研究主动解决,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地生根,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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