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检验批、分项、分部、质量验收制度
1、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按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进行自检;
2、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填写工程报验单及相关检验批或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向监理进行报验;
3、监理工程师应按照验收标准,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进行现场复核,对施工质量进行验收;
4、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经验收合格后,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认相关资料,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未经签认的工序,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5、如验收不合格,监理工程师应通知施工单位进行返工或修整处理,自检合格后,重新组织验收;
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1、施工单位须在初步验收前配合工程管理科内业人员整理装订完整的竣工资料,通过监理及工程管理科的审核,施工单位方可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施工单位竣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已完工程情况、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核查及抽查结果、观感质量验收结果、工程质量自验结论等。必须具备齐全的工程质量评定资料、竣工图纸和工程技术档案。
2、施工单位应于竣工验收前15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收到申请后组织初步验收,住宅部分按《山西省住宅建筑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进行分户验收,初验提出的整改要求待整改全部完成并经初验小组(监理、建设单位、设计、勘察、物业公司)核
定后,监理在3天内批复施工单位工程复验申请。工程管理科负责邀请质监部门到场参加验收,验收前7日将竣工验收时间、地点及人员书面报告质监部门,并在验收后7天内按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并提交《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1)施工单位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后,应当进行自验,并编制竣工报告,由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给监理单位。
2)监理单位收到竣工报告之后,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初验;初验合格的,由监理公司总监理工程师出具初验合格意见。然后施工单位向工程管理科申请竣工验收;初验不合格的,监理单位应提出具体整改意见,由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后复验。未委托监理的工程,由工程管理科组织有关单位初验。
3)工程管理科组织分户验收及竣工初验工作,由工程管理科项目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的项目设计人员(土建和建筑设备)组成的分户验收组,实施分户验收工作。
4)工程管理科应在房屋建筑工程初验合格后,编制竣工验收申请书,质监机构确定时间到场监督,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验收标准的执行情况及评定结果等进行监督,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3、在正式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必须拆除验收区域内各种临时工棚、临时围墙及其他临时设施;规划要求拆除的建筑物和设施全部拆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剩余建材、施工机具等全部清理干净。
4、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程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 15日内向工程管理科提交下列资料(部分手续由建设单位配合办理)
1)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竣工项目审查情况
(二)竣工验收组织实施情况
(三)各分部工程评定结论
(四)质量控制资料
(五)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核查及抽查结果
(六)观感质量验收结果
(七)竣工验收结论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使用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文本,一式五份,由主管部门、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工程管理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各自存取。
2)经市规划、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消防、人防、节能、防雷、电梯、环保、安全生产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办理的专项竣工验收手续;
3)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商品住宅应有《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三、物业、小业主接收验收
小业主接收后发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必须在5天内修复完成且必须无条件调配专业人员配合建设单位的房屋交付工作。
四、完工手续
施工单位完成现场实体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移交后,提交完工申请,经工程管理科及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同意后,由工程管理科出具《完工通知单》,工程质保期从《完工通知单》明确签发之次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