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住建局、兰州新区城交局、矿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有效管控我省房屋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住建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房屋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十不准”规定》(附件1),同时针对近期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各方责任主体行为不规范,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和保养等各环节管理责任不明晰的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产权登记
1.建筑起重机械的出租单位或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应及时到企业注册地市州住建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不得出租、使用。
出厂年限超过5年的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办理产权登记时,产权单位应提供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或安全评估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
2.省外已办理产权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在甘使用,产权单位能提供有效的建筑起重机械产权登记信息,且登记信息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或所登记省级住建部门官网上可查询的,不需再次办理产权登记。
3.在本省已办理产权登记跨市州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不需再次办理产权登记。
4.本省建筑起重机械实行产权登记统一编码管理,编码应按《甘肃省建筑起重机械编码规则》(附件2)进行。
(二)安装拆卸
1.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严格落实安装、拆卸前的告知,未落实安装、拆卸前告知的不得进行安装、拆卸作业。
2.安装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装单位不得转包、违法分包安装、拆卸工程,严禁出租、出借资质证书,不得使用不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从事安装、拆卸工作。
(三)使用登记
1.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按规定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负责监督该项目的住建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办理使用登记,并将使用登记证(样本见附件3)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使用登记证可采用电子证书。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办理使用登记,并应立即进行整改、停止使用或拆除:
(1)未进行产权登记的;
(2)属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3)超过规定使用年限或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4)负责建筑起重机械操作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不符合规定的;
(5)未经监督检验或监督检验不合格的;
(6)未经安装验收或安装验收不合格的。
(一)产权单位
1.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档案,负责制作建筑起重机械产权登记唯一编码标识,做到建筑起重机械全寿命周期的“一机一档、一机一码”管理,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运行可追溯。
2.购置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且技术性能良好、质量稳定、安全保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的建筑起重机械。
3.具有与建筑起重机械数量相适应的维护、保养场地,做好定期维护和租赁前的保养及检查工作,确保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良好,各项指标符合安全标准要求。
4.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台帐,参与建筑起重机械构配件的进场验收、定期维护保养、定期安全检查等工作,全面掌握本单位所有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5.鼓励产权单位建立起重机械智能监控信息平台,运用智能化手段实时监测建筑起重机械的运行状态。
6.对重大事故修复后、自然灾害后可能影响安全技术性能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
(二)安装单位
1.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或拆卸前,应与使用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实行项目总承包的,应与总承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并按要求建立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2.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应将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和制定的应急预案报项目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并签字确认。
3.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现场监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以及使用阶段的顶升加节作业全过程,并配备足额的作业人员,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在作业期间定期巡查,做好记录。
4.安装完毕后,应进行技术检验和调整,确保整机合格、各种安全保护装置灵敏有效,并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
5.严禁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等受力构件。
(三)检验检测机构
1.应在资质允许范围内承接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业务,检验检测人员应依法取得相应资格。
2.检验检测工作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有关技术标准实施检验检测;并应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对检验检测结果和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及时书面告知委托单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应及时告知项目总承包单位。
(四)使用单位
1.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成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组织产权、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项目总承包的,由项目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2.配备专职机械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对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性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3.建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台帐,对设备情况、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安装验收、顶升加节、维护和保养、安全检查等情况进行记录。
4.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5.每周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进行现场检查,专职机械管理人员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每日对设备的安全使用进行检查,发现配件磨损严重、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等情况应立即进行更换维修。
6.建筑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按规定持证上岗,并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在交接班前进行检查,如实填写交接班记录。操作人员发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消除故障和隐患后,方可继续投入使用。
7.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或顶升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8.施工现场暂时停工时,应做好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现场保护;停用超过6个月的,在重新使用前应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9.优先选择性能良好,配备操作人员指纹认证或人脸识别设施及安装智慧化监测设备的建筑起重机械。
(五)项目总承包单位
1.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定安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基础及附着装置位置等相关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2.审核产权单位提供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出厂合格证等文件。
3.审核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4.组织产权单位、安装单位、监理单位、使用单位对进场安装前的建筑起重机械的构配件进行联合查验并做好记录。
5.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6.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7.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碰撞的安全防护措施。
8.组织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前的验收。
9.鼓励建立建筑起重机械智慧化监控平台,对建筑起重机械的运行情况实行智慧化管理。
(六)监理单位
1.核查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出厂合格证、产权登记等资料。
2.核查租赁、安装、拆卸、维护和保养合同。
3.与产权单位、安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对进场安装前的建筑起重机械的构配件进行联合查验并做好记录。
4.设备安装拆卸前,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和专项施工方案审核并签署意见。
5.监督安装单位严格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及顶升、附着锚固等关键环节实施全过程旁站。
6.核查安装单位、使用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7.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8.建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监理台账,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
9.对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人员证件查验留存。
10.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督促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整改或停止安装、拆卸和使用,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或停止安装、拆卸和使用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七)建设单位
1.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防护措施。
2.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一)各级住建部门及监督机构要督促各责任主体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各项管理制度,严格落实住建部《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安全要点》和《起重机械使用安全要点》,严格遵守我厅制定的《房屋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十不准”规定》,构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二)各市州住建部门及监督机构要建立完善建筑起重机械信息平台,实现产权登记、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的线上办理,积极推行使用登记电子证书,并做好与政务服务网的数据对接,及时推送相关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三)各市州住建部门及监督机构要强化租赁、安装拆卸、检验检测、使用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管,从严查处不履行安装告知程序、不按规定验收、不及时办理使用登记和非法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危害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性能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查处混装受力构件、使用假冒伪劣构件、涂改产品标牌、安全保护装置失效、非原厂附着装置以及夜间顶升拆卸、极端或预警气象下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
附件:
1.房屋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十不准”规定
2.甘肃省建筑起重机械编码规则
3.甘肃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样本)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9月6日
一、未进行产权登记、安装拆卸告知、检验检测、使用登记的不准使用。
二、未重新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含附着、加节、顶升)合同的,擅自变更原安装单位的不准进行安装拆卸作业。
三、未编制并审核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进行专家论证的。
四、未按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不合格的不准使用。
五、未按规定组织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附着、加节、顶升)作业进行验收的,不准投入使用。
六、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未进行安全教育的不准上岗作业。
七、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准出租、使用:
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超过制造厂家规定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的;
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6.使用拼装套牌的,违规对型号、主要结构、出厂日期等进行修改的。
八、存在下列行为的,安装单位不准实施安装拆卸作业:
1.安装拆卸单位未委派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安装拆卸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
2.安全技术交底内容与施工作业条件、专项方案不符的;
3.未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并签字确认的。
4.作业人员数量不能满足安装(特别是附着、加节、顶升、拆卸阶段)作业需要的。
九、未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检查、维护保养流于形式,或不按使用说明书及相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的,不准使用。
十、凡在检查中发现以下情形的,不准投入使用:
1.未按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说明书要求安装基础,未做各项隐蔽验收,安放在地下室顶板(一般楼面)的建筑起重机械未提供设计复核加固方案和承载力计算书,未按加固方案实施的;
2.安装高度超过使用说明书或相关规定,不安装附着装置的;
3.主要结构件的变形、开焊、裂纹、锈蚀等超过规范要求未及时处理的,或主要结构件的磨损、变形、裂纹、锈蚀等达到报废标准不及时更换的;
4.结构件混装、漏装和基础预埋件无合格证明的,随意调整和拆除安全保护装置的;
5.使用不合格吊索、吊具,钢丝绳磨损、变形、锈蚀达到报废标准不及时更换的;
6.擅自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7.建筑起重机械停层平台搭设不规范、防护不严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