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招标、评标,该地连发三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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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工程招标、评标还是投标,都是工程项目管理的一部分,科学、专业、高效地进行工程项目管理才是重中之重。工程领域信息化专家针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系统地解决方案

龙腾摘要:

无论是工程招标、评标还是投标,都是工程项目管理的一部分,科学、专业、高效地进行工程项目管理才是重中之重。工程领域信息化专家针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系统地解决方案,将项目管理理念、基本建设程序和软件专业技术紧密结合,为用户提供全面完善地工程项目管理系统解决方案。

日前,甘肃省住建厅针对工程招标、评标,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等问题,连发三份文件:

■《甘肃省房建和市政工程勘察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甘肃省房建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甘肃省房建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1、投标人得分:由投标报价得分、资信业绩得分、技术标得分组成,分值分布为30分、20分、50分,总分100分。

2、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通过资格审查和初步评审后的投标人的报价为有效报价。

■有效报价去掉一个最高价、去掉一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

■当有效报价为3家时,则3家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

■等于评标基准价的有效报价,得满分;与评标基准价相比,其有效报价每增加1%,扣1分,每减少1%,扣0.5分。

3、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初步评审不合格:

■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不一致;

■投标函无单位盖章且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投标文件格式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投标内容、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4、招标人不得将投标人所在地域、所有制形式、资质等级作为确定中标人的前置条件。

5、招标人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也可采用评定分离方法确定中标人。

▎文件原文:

招标管理

甘建规范〔2021〕2号

各市(州)住建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甘肃矿区建设局: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勘察招标投标活动,我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了《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8月13日


附件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勘察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的勘察招标评标定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开标前,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投标文件逾期送达;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

第四条 勘察招标评标定标工作应由招标人负责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及结果。

第五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需要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六条 勘察项目招标,招标人可采用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

第七条 资格审查,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进入初步评审,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进入详细评审。

经资格审查不合格、初步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否决投标处理。

第八条 投标人不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资格,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资格审查不合格。

第九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初步评审不合格:

(一)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不一致;

(二)投标函无单位盖章且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三)投标文件格式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四)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五)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六)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七)投标人的投标内容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八)投标人的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九)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十)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十一)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确定,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打分,并计算出进入详细评审的每个投标人的综合评估得分。

第十一条 投标人的综合评估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一)投标人得分由投标报价得分、资信业绩得分、技术标得分组成,分值分布为30分、20分、50分,总分100分。

(二)评分标准

1.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通过资格审查和初步评审后的投标人的报价为有效报价。有效报价去掉一个最高价、去掉一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当有效报价为3家时,则3家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

2.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30分)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软件

4.资信业绩得分标准(20分)

项目管理系统

5.技术标得分标准(50分)

工程招标

在统计投标人得分时,应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以算术平均值计入投标人总得分。

第十二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但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以利于评标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十四条 投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说明的,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十五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有可能影响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投标人综合分值计算统计后,应将投标人按得分高低排序。若投标人得分相等时,按低报价优先的原则排序。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也可采用评定分离方法确定中标人。

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时,评标委员会必须按照中标候选人得分顺序,选择得分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文件中明确采用评定分离方法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按投标人得分顺序向招标人推荐前3名为中标候选人,被推荐的候选人排名不分先后。由招标人按照工程勘察项目的需要,择优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不得将投标人所在地域、所有制形式、资质等级作为确定中标人的前置条件。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项目管理

甘建规范〔2021〕1号

各市(州)住建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甘肃矿区建设局:

为加强对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评标专家的执业行为,我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8月13日

附件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评标专家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八部委第23号令修订发布)、《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八部委第23号令修订发布)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纳入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行业评标专家库管理,并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评标工作的专家。

评标委员会由评标专家和招标人代表组成,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五条 评标专家参与评标工作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不得以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作为评标依据。

(二)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其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通过社交软件等方式与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评标专家讨论招标项目相关信息。

(三)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其他情况,涉密项目不得透露项目相关信息。

(四)确认能够参加评标后应准时到指定地点参加评标工作。接受邀请后因个人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提前向通知部门请假并说明理由。不得转托他人代为参加。

(五)接受、协助、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和调查。

第六条 评标专家抽取应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方式抽取。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评标工作的监管,按照“双随机”的原则合理确定抽查比例,规范开展抽查检查。对抽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专家抽取系统发送诫勉信息:

(一)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评标区的;

(二)参与评标迟到的;

(三)接受邀请后未经请假无故缺席评标工作的。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评标资格一年;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二)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无故走出封闭评标区的;

(三)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四)不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审的;

(五)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

(六)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的;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专家抽取信息等与评标有关情况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政府投资项目

甘建规范〔2021〕3号

各市(州)住建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甘肃矿区建设局:

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管,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我厅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8月13日

附件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市场秩序,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属地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招标代理机构在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时,应当与招标人依法签订招标代理书面委托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区域承担各类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代理机构正常开展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人员应与该机构依法建立劳动关系,需熟练掌握招投标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具有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等相应能力。

第八条 为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监管,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行为,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签订书面代理合同宜明确项目负责人及其代理项目工作组成员,具体负责项目的招标文件编制、组织评标等相关事宜。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下列规定开展招标代理活动:

(一)确定招标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在代理项目施工招标时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二)依法依规编制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并在法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

(三)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进入规定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四)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五)行政监督部门调查有关情况时,应当予以配合;

(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向该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二)无权代理、越权代理,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三)不合理划分标段、肢解工程,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四)向评标委员会提供带有明示或者暗示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信息,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职责,组织开展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监督检查,每年度按所辖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项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效果,引导和督促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依规履职。

第十二条 切实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检查发现或受理投诉查实招标代理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发现或受理投诉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工程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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