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腾摘要:
龙腾畅想软件借助信息一体化手段,针对建设工程项目信息化管理,以工程项目管理为核心,涵盖了从项目预备、前期、施工、验收、决算等整个全生命周期,系统整合了单位内部行政办公与业务管理平台,采用PMBOK现代项目管理理念,通过工程管理信息化,提高部门内部沟通效率,加快项目进度,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导读
近日,杭州市建设委发布《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意见建议的通知》。
《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意见建议的通知》。征求意见至7月28日。
相关内容如下:
2022年1月1日起,在杭州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含轨道交通工程)推行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一体化”管理。
1、2022年1月1日前,已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含轨道交通工程)安装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其产权单位应当委托建机一体化企业。
2、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负总责,对建机一体化企业、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管理责任,应当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监督检查安全行为。
3、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企业资质、人员资格、方案报审、日常巡检等环节依法承担监理责任。
4、建机一体化企业对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我委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请各相关单位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于7月28日下班前将相关意见反馈至市建委工程处。逾期未反馈,视作无意见。
联系人:周海 联系方式:87020019
邮箱:sjwgcc@163.com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7月20日
附件原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市)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关于深入推进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浙建安办[2021]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拆、维保管理
2022年1月1日起,在杭州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含轨道交通工程)推行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一体化”管理。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含轨道交通工程)中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架桥机、门式起重机等,施工总承包企业自有的建筑起重机械除外)的租赁、安装(含升降、附着,下同)、拆卸、维修、保养等工作,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应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满足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基本条件(建机一体化企业基本条件详见附件)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一体化”企业(以下简称建机一体化企业)承担。
1、2022年1月1日前,已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含轨道交通工程)安装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其产权单位应当委托建机一体化企业,提供后期使用过程中的维修保养、定期检查和安拆(含升降、附着)服务。
2、建机一体化企业对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应当依法落实对建筑起重机械的设备性能、安装拆卸作业、维护保养的安全责任,并依法履行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变更、注销、报废程序,严格落实安拆告知、使用前自检验收、使用中日常检查制度,定期做好维修保养和巡查检修工作。
3、符合条件的建机一体化企业可向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提出登记申请,由协会组织专家组对建机一体化企业的基本条件(详见附件一)开展现场核查,对符合基本条件的建机一体化企业由协会登记建档并公示建机一体化企业名录。
二、规范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和检测管理
1、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负总责,对建机一体化企业、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管理责任,应当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监督检查安全行为。
非建机一体化企业承担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服务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项目部配备相应人数的维护保养人员,按照一体化管理的要求,对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实施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同时对其维修保养设施场地、技术能力等情况进行实地核实,核实记录、日常检查维保记录单独建档。
2、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依法履行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职责。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应通过日检、月检、巡检等方式对建筑起重机械实施检查,并对建机一体化企业的工作质量实施检查管理。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企业资质、人员资格、方案报审、日常巡检等环节依法承担监理责任。
3、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再次进行检测:
(1)前一次检测后使用期满一年的;
(2)停止使用半年以上重新启用的;
(3)经改造或大修的;
(4)因发生机械事故影响安全使用的。
4、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检测规程》进行检测,不得减少检测项目。在检测过程中应对检测内容、检测人员与监理单位及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人员现场合照等关键信息予以留痕。对检测结论为“不合格”、“复检不合格”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及时将检测结果告知施工总承包(使用)和监理单位,并书面报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检验检测机构应加强检测档案资料管理,建立单机档案,保证检测数据的可追溯性,以便核查。单机档案内容包括:委托检测协议、使用单位提供的证件和技术资料、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等,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三、规范建筑起重机械信息化管理
推进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信息化管理,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一体化”管理建机一体化企业,应将企业、设备、人员、日常维保等信息录入全省工程建设数字化管理系统起重机械管理模块,录入的日常维保信息每月不少于二次,同时上传维保过程影像资料。建筑起重机械超过检测有效期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应落实建筑起重机械重新检测工作,并负责上传检测报告。
四、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
1、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辖区内相关企业的管理,引导和鼓励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与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兼并重组、整合资源,支持和培育建机一体化企业。
2、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建筑起重机械领域的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有效落实教育培训工作。
3、杭州市建筑业管理站应加强建筑起重机械领域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管理。为持省外《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省内企业名义在省内工作的特种作业人员,提供换取省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服务。
4、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工作力度,督促工程责任主体单位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对施工现场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实施抽查、巡查,并督促责任主体落实隐患整改措施。
附:建机一体化企业基本条件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7月20日
附件:建机一体化企业基本条件!
(一)需取得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施工机械安全分会颁发的《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行业确认书》;(现有实行,若正式推行一体化政策则取消)
(二)独立法人实体,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装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专业承包资质企业净资产150万元以上,且拥有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的总数不少于50台或门(桥)式起重机械总数不少于20台。企业原有的增项资质,企业注册资本金5000万,企业净资产10000万元以上,且拥有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的总数不少于50台或门(桥)式起重机械总数不少于20台;
(四) 企业负责人(或驻杭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或驻杭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起重机械安装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职称以上;
(五)企业主要人员(或驻杭人员):①拥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中电气、机械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且专业齐全。②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且安全员、机械员等人员齐全。③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工人不少于12人,其中信号司索工不少于3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不少于8人、电工、焊工不少于1人;
建筑起重机械数量超过50台以上的,每增加20台应增加下列数量的专业和管理人员:①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中电气、机械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2人,且专业齐全。②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且安全员、机械员等人员齐全。③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工人不少于4人(其中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不少于2人,电工不少于1人,信号司索工不少于1人);
(六)拥有维修保养、存放基地,基地面积不小于4000㎡,其中维修车间不小于300㎡、仓库100㎡、办公室不小于150㎡;
(七)有必要的维修设备,包括起重设备、焊接设备、切割设备、除锈设备、喷漆设备及其他手持工具且设备应当能够满足维修保养工作的需要;
(八)机械设备具有独立的档案资料,档案资料包括:购买合同、购买发票、产权备案证、使用说明书、出厂合格证、生产厂家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监督检验合格证书(2006年10月1日—月2014年1月1日)、运转记录、定期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等;
(九)企业为从事安装、拆卸、维修、保养人员购买的社保或意外伤害保险;
(十)企业制定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企业标准,并具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程;
(十一)配备数量合理、齐全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