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类建设工程确定施工单位(中标人)后,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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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腾摘要:

工程领域信息化专家认为,工程项目负责人都有各自的负责环节,不同的模块管理,环节都是相关联的。在工程项目管理中,招投标、质量安全等都是重要的。近日,湖州市住建局发布征求意见稿,提出这类建设工程确定施工单位(中标人)后,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

近日,湖州市住建局再次征求《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中质量安全奖项加分范围的规定》《湖州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变更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国有投资建设工程确定施工单位(中标人)后,施工单位(中标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如遇不可抗力因素确需更换的,更换后的项目负责人资格和业绩条件原则上不得低于原中标项目负责人。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不可抗力因素或其它特殊情况,施工单位(中标人)可申请办理项目负责人变更。

1.医院确诊属于重病或重伤,需要长期(3个月以上)休养或治疗的;

2.主动辞职或调离工作岗位的;

3.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受到行政或刑事追责处理的;

4.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书面要求更换的;

5.被责令停止执业资格的;

6.因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

7.死亡的;

8.其他不可抗力事件。

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

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中质量安全奖项加分范围的规定

(再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质量奖项范围

第一条 鲁班奖同级别奖项是指中国建筑工程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

第二条 钱江杯(优质工程)为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最高奖项。

同级别奖项是指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选的各省建设工程质量最高奖项,以及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奖、中国风景园林学会优秀园林绿化工程金奖、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中国建筑工程钢结构金奖等奖项。

第三条 飞英杯奖(优质工程)为湖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最高奖项。

同级别奖项是指各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选的各地市建设工程质量最高奖项,以及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浙江省市政金奖示范工程奖、浙江省风景园林学会浙江省优秀园林工程金奖、浙江省钢结构行业协会浙江省建筑钢结构优质工程金刚奖、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浙江省优秀建筑装饰工程奖等奖项。

第二章 安全(文明施工)奖项范围

第四条“省级标准化工地称号”同级别奖项。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为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施工)评优的最高奖项。

同级别奖项是指其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选的各省级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施工)评优的最高奖项。

第五条 “地市级标准化工地称号”同级别奖项。

湖州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为湖州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施工)评优的最高奖项。

同级别奖项是指其他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选的各地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施工)评优的最高奖项,以及国家级行业(专业)协会评选的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工地奖项。

第六条“地市级绿色施工工地称号”同级别奖项。

湖州市绿色施工工地称号是湖州市建筑施工绿色施工的最高奖项。

同级别奖项是指其他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选的各地市建筑施工绿色施工的最高奖项,以及浙江省行业(专业)协会评选的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工地奖项。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七条 建设工程按专业类别划分为房屋建筑及其附属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及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消防设施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等。业绩评分以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载明的专业类别为准。同一级别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奖项,按照同一标准计分。

第八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业协会评选的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奖项(提供证实性材料),等级与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评选的等同。

第九条 企业在湖州市外承建工程获得相应级别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评优奖项的,应提供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奖项为当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评优最高奖项的证实性材料。

市建设局会同市公管办定期对认定的市外相应级别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评优奖项进行公布。公布范围内的奖项,企业无须再提供相应证实性材料。

第十条 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奖项,同一工程只计取最高级别的分数,不重复计分,承建(施工总包单位)、参建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只计取其承建、参建的一个主要专业类别加分。

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现注册单位与质量、安全生产奖项公布文件不一致的,其所有奖项降一个等级计分。

开拓市外市场项目负责人附加分计取以市外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奖项公布文件中项目负责人的所在单位为准。所在单位为湖州市内企业的予以计取,非湖州市内企业的,不予以计取。

第十二条 奖项年度划分以投标报名截止日或投标截止时间上推一至三年为界,业绩评分以资格预审投标申请人报名时提供的报名资料或资格后审投标人信誉标中提供的资料为准,获奖业绩的时间以获奖证书上的时间和获奖文件发文时间为准,两者时间不一致时,以获奖文件发文时间为准。工程项目获奖网上(官网)公告文件与书面证书、文件具备同等效力。

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奖项公告文件与书面证书、文件中获奖人员有多人的,应同时提供获奖项目的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材料,只计取项目负责人的业绩。

省外获奖工程(建筑工程与市政公用工程)信息(工程名称等)与住建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信息不一致的不予认可。

第十三条 投标时施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奖项应在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示,发现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从严查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

湖州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变更管理规定

(再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变更条件

第一条 国有投资建设工程确定施工单位(中标人)后,施工单位(中标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在合同工程未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前,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或其它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更换后的项目负责人资格和业绩条件原则上不得低于原中标项目负责人。

国有投资建设工程包括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二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不可抗力因素或其它特殊情况,施工单位(中标人)可申请办理项目负责人变更。

1.医院确诊属于重病或重伤,需要长期(3个月以上)休养或治疗的;

2.主动辞职或调离工作岗位的;

3.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受到行政或刑事追责处理的;

4.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书面要求更换的;

5.被责令停止执业资格的;

6.因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

7.死亡的;

8.其他不可抗力事件。

第二章 资格和业绩条件认定

第三条 项目负责人资格指注册建造师等级。项目负责人业绩指工程质量、安全获奖获优情况,认定标准详见《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中质量安全生产奖项加分范围的规定》。

第四条 拟更换项目负责人资格不得低于原中标项目负责人资格。

第五条 拟更换项目负责人业绩属于以下情形的,予以认定。申请变更时(或投标时),拟更换项目负责人业绩及得分不低于原中标项目负责人的。申请变更时,企业所有无在建工程项目负责人业绩均低于原中标项目负责人的,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是所有项目负责人中业绩条件最好的。

第三章 变更程序及要求

第六条 施工企业将拟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将变更申请及拟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和业绩等材料提交建设单位(发包人)审核。

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业绩及得分低于原中标项目负责人的,应同时提供如下资料:

1.除主动辞职或死亡情形外,施工单位(中标人)应出具在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之日前(不满一年的以一年计算)不使用原项目负责人参加全市范围内其他国有投资工程项目投标的书面承诺。

2.本单位所有项目负责人清单(仅限于该工程专业类别注册建造师)、项目负责人的在建情况,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为所有无在建项目负责人中业绩条件最好的书面承诺。清单应包含项目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注册证书编号、专业类别等。

相关申请文本格式等另行制定。

第七条 建设单位(招标人)应委托原招标代理机构对拟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资格、业绩及得分进行复核;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复核并明确不低于、低于原中标项目负责人两类意见。

招标代理机构复核后,建设单位(招标人)予以审核,并明确同意和不同意两类意见。

建设单位(发包人)自行招标的,对拟变更的项目负责人资格和业绩条件,一并予以审核。

建设单位为工程标后履约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应加强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的变更管理,严格审核把关。

第八条 建设单位(招标人)审核同意后,应提交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变更申请资料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予以公示(相关账号及权限等另行通知),公示应明确提出异议方式、反馈时间、通信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公示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法人或其它组织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须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对收到的异议及相关证实性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情况书面告知异议提出人。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办理施工许可变更等手续。同时,由变更企业负责将变更结果报送各级公管办,在各级公共交易平台进行解锁,如有承诺一年内不投标的则在交易平台进行锁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核实变更提交的材料及信息,对不符合变更情形提出变更的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变更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对发现的招标代理机构未严格复核项目负责人资格和业绩的,应书面告知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

第十条 各级建设主管应切实加强对项目负责人变更后项目的监管。对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责情况实施重点监管。

第十一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对招标代理机构未严格复核项目负责人业绩的,弄虚作假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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