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发现转包挂靠等行为,吊销资质,限制招标活动/承揽新工程!浙江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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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腾摘要:

全面贯彻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建立健全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长效机制,提高人与人之间的沟通效率,加快工程建设项目进度,提升工程建设质量水平。

导语

近日,浙江省住建厅发布《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1、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落实各方主体责任。

2、严厉打击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对认定有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除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相应行政处罚外,按照有关规定,对有相关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依法限制其参加工程招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对其企业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核查。

●对查处的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结果应记入相关单位或个人信用档案,同时向社会公布。

3、凡明显低于定额工期的必须经专家论证。逐步推广应用BIM技术。

4、推广起重机械设备一体化、工具式模板支撑系统、标准化防护措施、“铝模板和爬架”技术等新技术、新工艺应用。

5、推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序管理标准化,推广标准化钢筋制作车间。将质量责任落实到人。

6、全面推进施工现场样板引路,提升现场质量管理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推行工程质量保险,防范和化解工程质量风险。

7、逐步提高装配式建筑集成化水平。推行智能建造,推进“智慧工地”建设。

原文如下:

工程质量

各市建委(建设局):

现将《浙江省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抓好落实。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3月25日

附件

浙江省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省委十四届八次全会和省两会精神,深入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我省建筑工程品质和本质安全水平,促进我省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20〕85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三年的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行动。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主要工作目标

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通过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施工现场实施质量安全标准化管理,力争在2021年6月底前建立健全质量责任追溯、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岗位责任、样板示范等制度,2021年年底前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企业和参评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优良工地全面实现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行为规范化、质量安全管理流程程序化、场容场貌秩序化和施工现场防护标准化,2022年年底前全面实施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评价体系,达到质量安全标准化与整体智治深度融合,2023年年底前施工企业及其施工现场全部建立健全高效运转的自我质量安全保障体系。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建立质量责任追溯制度。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落实各方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责任标识制度,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实施举牌验收,留存影像资料,加强施工记录和验收资料管理,实现工程质量责任可追溯。

(二)强化源头管控。建立了建设单位组织、施工企业实施、监理单位管控、监督机构把关的防治体系。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防治目标,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增加防治专篇,工程定额中给予费用保障。科学确定合理工期,凡明显低于定额工期的必须经专家论证。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进行质量安全重大风险评估,作为组织建设的重要依据。提高设计质量,推行建筑、结构、机电、装修一体化集成设计,逐步推广应用BIM技术,推动设计成果由各专业分散设计的二维图纸向各专业协同设计的三维信息模型转变。

(三)严厉打击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规范工程承发包行为,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承发包工程。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准确认定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对认定有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除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相应行政处罚外,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规定,对有相关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依法限制其参加工程招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对其企业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核查。对查处的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结果应记入相关单位或个人信用档案,同时向社会公布,震慑违法行为,提高企业和从业人员守法意识。

(四)大力实施工程质量标准化。完善工程质量管控体系,推进质量行为管理标准化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推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序管理标准化,推广标准化钢筋制作车间。建立质量管理标准化岗位责任制度,制定推广应用简洁、适用、易执行的岗位标准化手册,将质量责任落实到人。深化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督促落实参建各方常见问题治理主体责任。全面推进施工现场样板引路,提升现场质量管理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推行工程质量保险,防范和化解工程质量风险。

(五)积极推进工程安全标准化。完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体系,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标准化、规范化,提升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和操作技能。推动企业开展安全技术改造和工艺设备更新,推广起重机械设备一体化、工具式模板支撑系统、标准化防护措施、“铝模板和爬架”技术等新技术、新工艺应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标准化项目考评制度,提升标准化考评合格率、优秀率。全面推行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险,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安全风险管理。

(六)稳步提升建筑工业化发展质量。大力发展钢结构等装配式建筑,积极稳妥推进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试点。加快以设计为先导,推广大开间等先进适用的结构体系以及围护体系。创新施工组织方式,优化施工工艺工法,推广成熟部品部件,逐步提高装配式建筑集成化水平。加大装配化装修在商品住房中的应用力度,大力推广管线分离、一体化装修技术。推广应用整体厨房、卫浴等集成化模块化建筑部品,推动装配化装修和钢结构等装配式建筑的深度融合。

(七)加快信息化整体智治。推行智能建造,加快以信息化、智慧化、机械化改造建筑业,推动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产品集成创新和示范应用,提升各类施工机具的性能和效率。大力推进先进制造设备、智能设备的研发、制造和应用,提高建筑业全产业链工业化水平。推进“智慧工地”建设,加快建立省市县三级“智慧工地”监管平台。加快建筑业监管分析平台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子系统建设,推广远程监测、自动化控制、自动预警等设施设备使用,逐步实现工程质量安全的智慧监管。

(八)培育适应行业发展的产业工人队伍。深化建筑用工制度改革,完善建筑业从业人员技能水平评价体系,促进学历证书与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融通衔接。打通建筑工人职业化发展道路,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弘扬工匠精神。

三、完善配套政策

(一)完善法规体系。配合做好修订《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等,进一步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和管理投入机制。

(二)完善标准规范。加快我省绿色建筑、建筑工业化等重点领域标准制定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修订完善,制定出台《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标准》、《建筑施工领域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实施指南》《智慧工地建设标准》《智慧工地评价标准》等,为质量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标准依据。

(三)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前策划、后评估”制度,完善设计方案审查论证机制。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监督、质量检测、质量保修、竣工验收备案、质量分析报告等制度。健全省质量安全市县监管机制,加强监管队伍建设。

四、责任分工及进度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3月)。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本方案内容,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全面动员部署提升行动。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1年4月至2024年3月底前)。2021年各市选取不少于30个示范项目认真组织实施,并逐步推广在一级以上施工企业和大中型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管理和运行。及时总结,形成可推广、借鉴的管理制度、工作方案、工作流程和评价标准等成果。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4年4月)。全面实施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建设、施工单位和工程项目对照有关文件、标准、方案要求,全面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要充分认识实施质量安全标准化行动的重要性,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根据本方案要求,建立专门的工作领导小组,细化实施方案。各地市每半年报送工程质量分析报告,定期召开质量形势分析会和安全联络员会议,及时总结汇总,推动实施。

(二)有序推进实施。各市要探索建立以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体系,将标准化工作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对企业和项目日常监督检查,指导企业及其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标准化工作。要加强建筑材料监管,加大对建筑用钢筋、混凝土、防水材料、保温材料等重点材料使用环节的质量抽测频率。要推进监管体制机制创新,探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不断提高监管执法的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

(三)加强检查督导。加大对工作任务落实的过程性管控,各地不定期组织开展“四不两直”明查暗访、交叉检查等,加强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曝光等措施,督促落实到位。要积极开展培育教育培训、专家讲座、现场观摩、座谈交流等形式,加强企业和项目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工作指导。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培育典型,示范引领,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深入扎实开展。

(四)强化工作考核。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各级优质工程考核认定工作。充分发挥政府质量考核和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巡查“利剑”作用,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行动作为考核重要内容,确保任务落地。

(五)加强信息报送。请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每半年汇总本地区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并于每年1月10日、7月10日前将有关情况报告(含电子版)报我厅。

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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