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四川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监督工作的通知》。
1、应取消仍在实施的招标文件事前备案审查,全面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2、重点监督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是否存在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情形。
(二)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是否存在超过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出、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是否存在不符合规定的情形。
(四)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情形(典型情形列举见附件2)。
(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需要监督的其他内容。
3、对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情形进行了细化,列举了28项: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强化招投标事中事后监管,巩固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成果,优化营商环境,现就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下同)监督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监督机制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取消仍在实施的招标文件事前备案审查,全面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依法编制、发布招标文件并对其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深化电子招标投标工作,逐步转变现场开标为在线开标模式,推广使用电子保函,进一步推行异地远程评标,实现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积极推进电子化行政监督。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原则上应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执行《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招标文件》。
二、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招标文件的监督职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但不得违规干预依法应由招标人自主确定的事项。
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发布招标信息时,应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中,按照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权限,选择相应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通过系统将招标文件推送至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招标文件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对招标文件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招标文件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依法向招标人发出《招标监督意见书》(见附件1),责令改正,并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者移送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文件不科学合理,可能造成投标竞争不足的内容,可以向招标人提出监督建议;发现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构成《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良行为,应按照规定作出不良行为记录。
三、突出监督重点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文件的监督,重点监督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是否存在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情形。
(二)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是否存在超过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出、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是否存在不符合规定的情形。
(四)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情形(典型情形列举见附件2)。
(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需要监督的其他内容。
四、畅通投诉渠道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平、高效的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在门户网站对外公布投诉受理部门相关信息,逐步设立网络投诉渠道,按照《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川建行规〔2020〕8号)处理投诉,提高投诉处理规范化水平。严格执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领域廉政建设的通知》(川建招标发〔2020〕305号),落实插手干预建设工程招投标登记报告制度,自觉抵制领导干部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规插手招投标行为。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招标监督意见书(参考格式)
2.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典型情形列举表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