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工程招投标中,招标人不得指定这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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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关于印发《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设备材料采购相关条款设置的指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场反映和我局开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标后评估工作中发现,部分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在材料设备性能及使用要求条款中设置参考品牌,但在合同实际履行中按备选品牌执行,且在参考品牌设置时出现“进口品牌、合资品牌”等排斥性表述,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防止和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我局制定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设备、材料采购相关条款设置的指引》,现予以印发,供招标人参考。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9月22日

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设备材料采购相关条款设置的指引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活动,防止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制定本指引。

一、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招标人一般不得指定特定的设备、材料、技术。特殊情况必须指定特定的设备、材料、技术的,招标人应当提供三个以上具有相近标准的设备、材料、技术,由投标人进行选择”的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材料设备性能及使用要求专项条款中原则上不得设置指定的品牌要求。

二、招标人为控制设备、材料质量、品质要求,向投标人提供相近标准参考设置参考品牌的,应当提供三个以上相近标准的设备、材料参考品牌,参考品牌设置不得出现“进口品牌、合资品牌”等限制、排斥性表述,且应当允许投标人提供与参考品牌标准相近的设备、材料参加投标。招标人在合同实际履行中,不得以参考品牌之名行备选品牌之实,中标人提供同等价格,质量、品质不低于参考品牌的设备、材料的,招标人应当允许。

三、根据2018年市发改、财政、住规建、国资等6部门联系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和建设工程招标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市各级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国有企业在企业采购和企业投资项目采购和建设工程招标活动中,招标文件不得设置排斥本地品牌的不合理条款,鼓励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择优采用珠海企业优质产品。我局将及时跟进严格审查,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并将落实情况列入招标工作质量评估和履约情况评估检查,对未严格落实《通知》的招标人和招标项目通报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和代建单位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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