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福建省住建厅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办法(试行)》,从而从源头减少工程款纠纷,有效破解工程款拖欠问题,缩短竣工结算时间,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要求,从源头减少工程款纠纷,有效破解工程款拖欠问题,缩短竣工结算时间,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办法(试行)》(下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其他专业的工程项目可以参照本办法实施。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总承包项目以及施工专业承包项目。
第三条 施工过程结算,也称分段结算或期间结算,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把竣工结算分解到合同约定的形象节点中,分段对质量合格的已完成工程价款(包括价款调整、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进行确认与支付。
第四条 施工工期一年以上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实行施工过程结算。
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具体约定施工过程结算的节点、范围、预验收要求、程序、时限、逾期责任等条款。
第五条 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认可后,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在竣工结算环节,原则上不再对已生效的过程结算文件重复提交或审核,确有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除外。
第六条承包人应当将施工过程结算价款优先用于支付和保障农民工工资,并同步办理已完工程的材料设备款、分包工程价款等的结算与支付工作,不得拖欠。
第七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按照下列规定,每年至少办理一次施工过程结算。
(一)根据主要分部工程合理划分施工过程结算节点:
1.房屋建筑工程:可划分桩基础工程、地下室结构、主体结构、装饰装修等节点;
2.道路工程:可划分管线工程、路基涵洞工程、路面工程等节点;
3.桥梁工程:可划分桩基础工程、桥涵结构工程、路基工程、路面工程等节点;
4.隧道工程:可划分洞挖衬砌工程、路基路面工程、隧道设施等节点;
5.轨道交通土建工程:车站工程可划分围护及土方工程、结构工程、装饰装修等节点;区间工程按各个区间划分节点;
(二)可以根据自身能力和项目特点,适当增加施工过程结算次数。分部工程施工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标志性节点继续划分结算节点,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楼层划分,道路工程、隧道工程按设计桩号划分。
(三)工程项目分批施工的,先行施工的先行办理施工过程结算。
第八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节点与范围,确认各期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施工过程结算价款等事项,并在相应概算控制下支付款项。
(一)当期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包括当期节点工程的设计图、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施工记录、检测检验、验收报告、过程结算价款与应付金额计算资料等。对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招投标文件、施工方案等各期过程结算共用的资料,首期提交后今后不得再重复要求提交,除非有变更或新增内容。
(二)当期过程结算价款,包括当期节点工程的合同价、价款调整、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其中:
1.工期奖惩、优质工程增加费、缩短定额工期增加费、总承包服务费可以不纳入过程结算,归入竣工结算;
2. 对不宜按节点工程断开结算的个别子项,或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暂不列入当期过程结算的工程内容,应在施工过程结算文件中注明,留置到后续可以办理过程结算的节点。
3.此前节点工程中的价款调整、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属于承包人的原因再提交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认可;属于非承包人原因新增的,归入当期过程结算;属于承包人隐瞒真实情况损害发包人的,发包人有权予以扣回。
(三)当期过程结算价款扣除相应预付款、留置质保金后全额支付。但已完节点价款(包括当期与此前的过程结算价款之和)超过相应已完节点概算的,超过部分金额暂不支付并列入下期评估,不得拖延至竣工结算。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调整概算的,发包人应当在竣工结算前完成。已完节点价款未超过相应节点概算的,则此前未支付金额列入当期过程结算价款一并支付。
第九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办理施工过程结算。
(一)承包人完成约定的节点工程且发包人预验收合格后,在合同约定时限(建议不超过28日)内向发包人报送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承包人超过约定时限不报送的,视为放弃。对质量不合格的,应当在整改并验收合格后办理施工过程结算。
(二)发包人收到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后,在合同约定时限(建议不超过28日)内与承包人核对完毕;超过约定时限不核实的,视为同意承包人报送金额。发包人不得以委托监理人参与核实为由延长约定的审核时限。施工过程结算价款与应付金额经发包人和承包人确认后,发包人应在约定时限内(建议不超过5日)足额支付,未按约定支付的发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施工过程结算不影响工程进度款支付,进度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比例支付。
第十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及时如实对价款调整、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事项办理书面手续。
鼓励发包人实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或全过程造价咨询,委托咨询单位加强工程施工、工程变更、价款结算等环节的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带头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发包人加强与项目所在地的政府部门沟通,做好施工过程结算工作,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以及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第十二条 施工过程结算存在争议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协商解决。无争议部分的施工过程结算价款应当按约定时限及时支付,争议部分待处理后列入后续节点的过程结算。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争议部分价款,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提请调解、仲裁或者诉讼。不得因争议而不办理或拖延办理过程结算。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过程结算工作有序推进。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开工未竣工的政府投资项目,符合本办法实行过程结算要求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经协商可以参照本办法签订补充协议办理过程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