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市住建局发布印发《青岛市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通知提出:
1、贯彻“2020年,全省依法推动取消施工图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和设计人员终身负责制,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100%抽查”。
2、取消后,在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的服务期内,通过政府采购承接“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单位可以承接改革后“施工图抽查”中的技术性服务工作。
3、根据年度内服务绩效情况,按照评价标准计分,确定等级。以评价总分划分四个等级:优秀(90分(含)-100分)、良好(75分(含)-90分)、一般(60分(含)-75分)、较差(60分(不含)以下)。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
各区市、青岛西海岸新区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崂山区城市管理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 山东省住建厅等四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一次办好”改革决策部署全面深化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建办字〔2018〕51号)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的通知》(青财采〔2019〕10号)等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制订了《青岛市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为贯彻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2020年3月19日公布的《全面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中提出的“2020年,全省依法推动取消施工图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和设计人员终身负责制,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100%抽查”的要求,并防止工程建设项目出现勘察设计质量监管空白、确保监管工作无缝对接,全省取消施工图审查工作落实后,在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的服务期内,通过政府采购承接“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单位可以承接改革后“施工图抽查”中的技术性服务工作。施工图审查的各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要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合同执行等环节中给予落实。
为贯彻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全面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上合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青岛西海岸新区探索取消施工图审查(或缩小审查范围)”的要求,三个试点片区在试点期内,取消施工图审查(或缩小审查范围)后实行“施工图抽查”的政府购买服务相关工作,可参照执行本办法,也可另行制订办法。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0年6月30日
青岛市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购〔2015〕11号) 《关于取消施工图审查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建设字〔2016〕6号) 山东省住建厅等四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一次办好”改革决策部署全面深化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建办字〔2018〕51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字〔2014〕69号)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的通知》(青财采〔2019〕1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即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审查,是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内容进行审查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是政府利用财政性资金,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将施工图审查服务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担的服务方式。
第三条 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范围,包括权限范围内勘察文件审查以及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消防设计文件审查等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应纳入施工图审查范围的项目。
施工图审查应坚持勘察前置审查的原则,勘察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用于工程设计,严禁勘察文件和设计文件同时报送审查。
第四条 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应遵循积极稳妥、有序实施、注重实效、公开择优、以事定费的原则,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努力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第五条 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的购买主体为青岛市及相关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青岛高新技术开发区、前湾保税港区等经济功能区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市、区(市)政府确定的权限履行辖区内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的购买主体责任。
购买主体是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的责任主体,按事权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的购买需求评估、项目预算和购买计划编报、购买活动组织实施、购买服务绩效评价,指导和督促承接主体按照合同约定开展施工图审查服务。
第六条 事权的确定按照现行建设管理体制执行。轨道交通工程及工程地点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房屋建筑工程,青岛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施工图审查服务的购买主体;工程地点在其他区(市)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和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施工图审查服务的购买主体。
跨越区(市)的建设项目(轨道交通工程除外)、事权划分或工作量划分存在异议的项目,其购买主体的确定,由相关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其中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协调确定。
区(市)购买主体的辖区管理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各承接主体。
第七条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的承接主体是经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部门认定,取得施工图审查资质、信用状况良好、能够满足购买主体施工图审查服务需求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独立法人。
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结合购买服务项目的特点和质量要求等确定,其承接任务范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在青岛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资质等级和范围发生变化后,应当在取得相关证书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各购买主体。
第八条 购买主体应综合分析研判本行政区域内年度建设规模、工程类别等情况,根据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合理分类,科学制定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项目计划,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合理测算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所需资金。
第九条 购买主体应在预算安排内,编制施工图审查服务项目的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对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的预算进行审核。核定后的购买服务预算,应随部门预算批复一并下达给购买主体。
第十一条 购买主体应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有关规定,结合施工图审查项目特点和工作需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第十二条 购买主体根据本辖区权限范围内施工图审查服务工作需要,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并向社会公布。
轨道交通工程按单个工程项目购买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房屋建筑工程、除轨道交通工程以外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购买主体应当根据业务性质、服务区域等要素合理划分标的,通过竞争择优,将相应采购业务明确到具体的承接主体。
第十三条 购买主体与中标的承接主体签订书面购买服务合同,按照中标约定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四条 承接主体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要求,向承接主体提供相关政府批准文件。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企业质量管理规范,确保通过建设单位申报施工图审查的成果文件,已经和建设单位进行了充分的沟通,满足建设单位的需求,经过了勘察设计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全程控制,符合相关标准规范,是合格成果。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经过严格的企业自查后,提交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申报施工图审查。申报施工图审查后,建设、勘察设计单位不得擅自、频繁进行成果文件变更;审查合格后,建设、勘察设计单位要尽量减少重大设计变更,即涉及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所规定审查内容的设计变更。根据鲁建办字〔2018〕51号文件的规定,公共财政承担首轮施工图审查费用和因规划调整等政府原因导致施工图修改需要重新进行审查的费用;建设单位需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重新审查的费用。
第十八条 承接主体应按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提供施工图审查服务的义务,保证审查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主动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等有关职能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禁非法转包。
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承接主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承接主体要根据购买主体和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积极参与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强化内部管理,采用数字化审查等新技术提供便利化服务,提高审查效率,努力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审查服务。施工图审查不得超过相关法规政策确定的时限和审查机构承诺的时限。
第二十条 承接主体应在出具审查合格书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市、区(市)政府确定的部门备案,并报送在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凡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规定审查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报原承接主体审查。
第二十二条 购买主体应加强合同管理,指导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掌握施工图审查工作进度。对承接主体履约时出现损害或可能损害公众利益、公共安全情形的,购买主体可按合同约定终止合同。
第二十三条 青岛市及相关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购买服务项目服务绩效管理,对施工图审查服务项目的审查行为、审查质量、审查时效等,进行综合、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价按照过程检查与年度评价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根据年度内服务绩效情况,按照评价标准计分,确定等级。以评价总分划分四个等级:优秀(90分(含)-100分)、良好(75分(含)-90分)、一般(60分(含)-75分)、较差(60分(不含)以下)。
除轨道交通工程外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房屋建筑的施工图审查服务,按年度进行绩效评价;轨道交通工程的施工图审查服务,不参与年度绩效评价,其绩效评价按照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的标的进行。
第二十五条 承接主体的服务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其后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服务绩效评价由购买主体组织。根据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特点,绩效评价以预算年度为周期,预算年度周期是指从当年1月1日起,到当年12月31日止。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为购买主体的项目,每月初2个工作日内,承接主体汇总上月完成审查的项目,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动态台账。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通知,持各项目施工图审查工作量确认书等相关材料,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资金申请和结算。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承接主体提报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确认承接主体的审查费用,市财政局依据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报的施工图审查费用汇总表拨付资金。承接主体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审查任务、费用计算明确的,拨付至项目审查经费的90%,其余资金根据绩效评价情况拨付。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等级的,拨付剩余10%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为一般等级的,拨付剩余5%资金,并限期整改,进行二次绩效评价,如结果仍然为一般及以下等级的,剩余5%资金不予拨付;绩效评价结果为较差等级的,剩余10%资金不予拨付。
各区(市)的资金申请、审核、拨付和结算等程序可参照市级办法或由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另行商定。
第二十七条 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相关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青财综〔2016〕28号)等有关规定公开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二十八条 购买主体应严格遵守相关财务管理规定,确保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防止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并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要加强购买服务项目全过程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安全使用和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二十九条 承接主体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财务规定,对购买服务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内部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台账,记录相关文件、项目和资金批复、项目进展和资金支付、其他有关资料信息,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加强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行为的信用记录管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将承接主体的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列入全市政府购买服务诚信负面清单,并上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会同财政部门出台本辖区的贯彻意见,区(市)出台有关文件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岛市财政局。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青岛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
施行期间,如国家、省和市出台相关新规定,则按新规定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