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沙市政府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7月1日起实施,原长政发〔2017〕9号文件即时失效。
关于资金管理
1、对因价格涨幅、政策性原因导致的费用调整,建设单位应本着风险合理分担、权责边界清晰的原则,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调整的适用条件、范围、计量计价规则、支付流程以及双方权责义务等内容。
原《办法》中规定“项目经政策性原因调价引起的费用变更,项目实施过程中不予调价和支付”。
2、若因价格涨幅、政策性调价原因导致建设项目投资超批复概算,则超概算部分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不予调价和支付,将其纳入投资规模调整范畴。
3、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将已拨付或已落实的资金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
关于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1、对于在实施过程中变更较多、存在超合同价、超概风险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可通过发函警示、约谈项目负责人、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负责人,并视情况依法依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进行惩戒。
2、对于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或设计缺陷造成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更,以及工程咨询、造价、评估等中介成果中出现漏项、缺项等导致建设项目超概10%以上的,限制有关责任中介机构承担在我市各类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业务。
关于项目审批管理
1、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储备目录的建设项目,可以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程序。
2、在总投资100万元以下的小额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已明确资金来源且原则上在部门经费预算总额范围内统筹解决的,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无需办理投资审批手续。
3、小额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以不报批初步设计及概算,按相关规定完成施工图设计审查。
4、简化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建设项目及拆迁类土地整理项目的审批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