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理监管的若干意见》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理监管的若干意见》(苏建建〔2019〕4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准确定位监理企业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推动监理行业服务价格合理化,创新监理工作方式,强化监理责任落实,为我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供有利条件。
二、组织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局分管领导任组长,局建筑业发展处、建筑市场监管处、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市工程造价管理处、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市建筑安装管理处、市住房城乡建设信息中心等处室(单位)为成员单位。
三、实施范围
全市范围内,2020年3月1日以后新开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监理的项目。
四、重点工作
(一)推进监理服务价格合理化
1.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采集我市监理项目服务价格,适时在《苏州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监理行业服务信息价格》。
2.政府性投资(含国有资金)工程等实行监理招投标的项目,评标办法中的监理服务价格可参照原国家发改委和住建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发改价格〔2007〕670号)计取。
3.非招标的监理项目,服务价格应不低于《监理行业服务信息价格》水平。服务价格低于《监理行业服务信息价格》水平的,在办理直接发包手续时,应提交专家评审意见(包括建设、监理单位书面说明情况,经市监理行业协会组织3人以上单数专家评审通过形成评审的意见)。
(二)推进合同履行情况动态监管
1.监理企业应在项目开工前,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基本信息录入“苏州市建筑从业人员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实名制系统”)。负责“实名制”管理的机构应核对人员配备、合同金额等基本信息,其中,监理人员配备应符合《江苏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合同金额应符合本文件第四条第(一)款的要求;确认符合的,形成《建设监理合同基本信息表》。
2.“实名制系统”管理机构应及时将《建设监理合同基本信息表》推送至属地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安监机构在开工条件审查时现场核查。未取得《建设监理合同基本信息表》的,不予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3.监理企业的履约情况列入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考评的内容,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考评结果和分值纳入监理招标的评分体系。
(三)推进“实名制”管理
1.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应通过“实名制系统”考勤方可进入施工现场。监理企业应通过监理月报等形式,定期向属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送施工、监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
2.监理企业落实“实名制”管理情况作为建筑市场检查、质量安全巡查、检查、督查和监理专项检查的必查内容,并作为监理项目评优评先的基本条件。
(四)推进监理记录仪使用
市监理行业协会做好监理记录仪的市场调研、记录设备、记录方式选定和统一编号等工作,选定适用的监理记录仪,并建立全市统一的云服务器。监理企业应将采集的影像资料及时上传至云服务器,作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工程竣工验收的基本资料,供项目属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调取、查看。
(五)加强对建设单位的政策宣贯
对不同投资主体的建设单位进行分类指导,加强《若干意见》等文件的宣贯工作,落实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和房地产项目的建设单位),严格制止过低价格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区住建部门要尽快制定本地区专项工作方案,部署落实《若干意见》要求;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管领导、成员单位(科室)和联系人,厘清各成员单位之间的职责分工;建立信息报送制度,于每季度结束后的第一个月10日前,向市住建局上报相关工作情况。市住建局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各市、区住建部门对应业务科(处)室、直属单位的工作指导督促,不断加大推进工作力度。
(二)严把核心环节。全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将《若干意见》提出的相关要求,分解、细化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具体工作中去;加强监理项目人员配备、变更、到岗履职等行为的动态监管;要将关键工序和重要部位施工过程的影像资料、监理企业出具的安全文明措施落实情况考评报告等资料,作为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或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理企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和《若干意见》要求的,要督促其限期整改到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三)提升工作水平。各市、区住建部门要充分认识工程质量安全监理监管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加强组织协调,动态发现推进《若干意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发挥监理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联系各方、熟悉情况的优势。各地应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改进建议及时函告我局,以便我局适时调整、不断改进工作措施,为全市建筑行业改革发展探索有益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