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省市取消复工审批,报备即可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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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多地已明确,简化复工复产审批流程。

01

2020年2月17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发布江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14号令,明确指出:

取消因疫情防控对各类企业、建设项目复工复产的批准手续,复工复产改为报备制。企业和项目建设单位只需提前24小时将疫情防控方案向当地报备。

02

2020年2月19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疫情期间项目复工实行告知承诺备案的通知》,明确:

拟复工项目应满足规定的复工条件,落实好相关疫情防控工作,且已达到复工的安全生产条件。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应在复工前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备案采用告知承诺制。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03

2020年2月17日,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防控疫情帮扶企业促进发展的通知》,明确:

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全力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各类企业复工复产,尽快恢复正常运转。梳理优先审核复工项目及重点企业清单,因地因企因时简化复工审核手续和流程。对各类工程项目实行复工安全条件承诺审核制。

04

2月18日,合肥市城建局发布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建设工程企业发展的通知。

■需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容缺办理。

■拟定《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后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指导解决因疫情防控引起的工期延误、价格波动等潜在争议,化解项目结算价款争议,合理计量工程价款。

■加大力度开展工程质量保证金清退工作。市外建筑业企业由市城乡建设局安排专班负责清退工作。

■工程项目因疫情不能返岗的管理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允许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其他人员暂时顶岗。

文件原文:

复工审批

江西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令第1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为更好地推动企业复工复产,省防控应急指挥部决定:

一、各县(市、区)除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决定实施封闭式管理的城市小区、农村村组外,对其他实行流动性管控的城市小区、农村村组,进出人员和车辆分别进行必要的体温检测和消杀后,一律予以放行,不得限制人员和车辆通行。

二、各地要加强对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取消因疫情防控对各类企业、建设项目复工复产的批准手续,复工复产改为报备制。企业和项目建设单位只需提前24小时将疫情防控方案向当地报备。在工业园区的,向工业园区报备;工业园区之外的,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

三、返岗员工需提供健康证明的规定已经取消,各地、各企业要严格执行。

四、返岗时,除来自湖北等重疫区人员外,对其他地区的务工人员在进行必要的健康监测后,一律取消隔离要求。

此令自2020年2月17日零时起由各市、县(市、区)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和各级防控应急指挥部执行,不得有误;省防控应急指挥成员单位、专项工作组依职责抓好落实并加强督促检查,对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追责问责。

江西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0年2月16日

复工审批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疫情期间项目复工实行告知承诺备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更好地推动房建和市政工程项目有序复工,现就新冠病毒疫情期间项目办理复工手续实行告知承诺备案通知如下:

一、拟复工项目应满足《海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做好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琼肺炎指〔2020〕14号,附件1)所规定的复工条件,按照《海南省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工作要点》(琼建质监〔2020〕20号,附件2)落实好相关疫情防控工作,且已达到复工的安全生产条件。

二、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应在复工前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备案采用告知承诺制,企业通过海南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的“项目跟踪服务”系统(地址为http://www.hizj.net:8008/publishweb/)填报相关信息,上传项目复工承诺书(附件3)等备案材料。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完成备案后企业可在系统自行下载项目复工申请表(附件4)。

装配式建筑构配件的复工生产参照本规定执行。

联系电话:65328027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18日

复工审批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防控疫情帮扶企业促进发展的通知(节选)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关于确保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决策部署,按照“一手抓有力防控,一手抓有序复工”的要求,现就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防控疫情、帮扶企业、促进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企业复工。

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全力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各类企业复工复产,尽快恢复正常运转。梳理优先审核复工项目及重点企业清单,因地因企因时简化复工审核手续和流程。对各类工程项目实行复工安全条件承诺审核制(除含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的项目外);对省市重点项目和重要民生项目,在人力资源、防疫物资、建筑原材料等方面予以优先保障,并优先审核复工。建立市区两级住建部门对口帮扶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机制,主动提供上门服务,主动对接金融机构为复工企业发债、贷款、续保等牵线搭桥,及时协调解决有关困难和问题。

复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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