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住建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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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住建厅印发《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办法(征求意见稿)》。

施工安全风险,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较低风险四级,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

近1年内发生1起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2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判定为重大风险项目,由属地建设主管部门立即采取管控措施,并按程序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实施挂牌警示。

重大风险、较大风险施工期间,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及技术人员必须在施工现场监督、指导施工。

建设单位应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项目重大风险、较大风险清单。

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时,应当提交项目重大风险、较大风险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向施工单位足额及时支付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所需相关费用。

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确需调整工期的,应提前组织辨识因工期调整导致风险增大或新增风险的因素。

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统一协调管控施工安全风险。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向属地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县级有关部门报送项目风险清单。

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重大、较大风险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房屋市政工程

粤建公告〔2019〕84号

房屋市政工程

附件: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房屋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下简称各参建单位)及工程项目等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以下简称风险管控),以及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广州市交通运输局、佛山市交通运输局、轨道交通局(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对风险管控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风险是指工程施工阶段发生危险事件或有害暴露的可能性,与随之引发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等危害后果的组合。所称风险管控是指风险辨识、分析、评价、控制并持续改进的动态过程。

风险管控不到位会形成隐患,隐患治理不及时也会提高风险等级,加大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加重事故发生的严重程度。风险分级管控应当与隐患排查治理有机结合,实施双重预防。

第四条 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企业主责、政府监督、社会共治”的原则,构建部门防控、企业负责、社会支持的工作格局。

风险等级越高,相关单位应当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各级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大监管力度。

第五条 施工安全风险按照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类型的可能性和造成后果的危害程度及影响范围,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较低风险四级,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风险辨识是动态发现、筛选并记录各类施工安全风险的过程。风险辨识的范围包括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健康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根源、状态或行为,或它们的组合。

风险分析是在风险辨识的基础上,选择适用的定性、定量或定性定量相结合等方法,对危险发生的可能性、后果的危害程度及影响范围进行估计和预测。

风险评价是在风险分析结果基础上,确定风险等级的过程。

风险控制是指施工安全风险管理者根据风险评价结果,针对风险特点,从施工组织、管理制度、技术、应急处置、安全教育等方面对风险进行有效控制,消灭或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各种可能性,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时造成的损失,缩小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影响范围。

第六条 各参建单位是风险管控的责任主体,应当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排查、辨识、分析、评价、控制安全风险:

(一)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提供的方法与标准,开展风险辨识、分析与评价,在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管理、文明施工、分部分项工程、设备设施四个方面形成风险点危险源清单及其评级结果。

(二)遵循消除、预防、减弱、隔离、警示等原则,采取行政、教育、处罚、保险等手段,科学设置风险控制措施,突出重大风险的有效控制;对无法有效管控的重大风险,应当依法及时采取停工、停业等措施,撤离现场作业人员及影响范围内的人员,划定禁区,防止重大风险失控引发事故。

第七条 各参建单位应当高度关注危险源变化后的风险状况。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及时调整风险等级和控制措施:

(一)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发生变更,可能影响风险等级;

(二)组织机构发生重大调整;

(三)物料、作业条件、施工方案或关键设备设施发生变化;

(四)本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或相关行业领域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

(五)极端天气、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等;

(六)其他可能影响风险状况的情况。

第二章 建设单位职责

第八条 建设单位对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负首要责任,全面协调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开展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项目重大风险、较大风险清单。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时,应当提交项目重大风险、较大风险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足额及时支付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所需相关费用;因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对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确需调整工期的,应提前组织辨识因工期调整导致风险增大或新增风险的因素,采取有效措施管控风险和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二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项目重大风险和较大风险源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第三方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职责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在勘察设计阶段提前识别工程实施中存在的安全风险,在勘察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重大风险、较大风险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措施建议。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参与施工单位组织的重大风险、较大风险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包括风险预控措施与应急预案)制定和专家论证会。

第十五条 重大风险、较大风险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勘察、设计单位应参与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

第四章 监理单位职责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负监理责任,建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监理工作制度,将风险管控工作列入监理规划,制定相应的监理实施细则,定期对监理单位项目部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项目部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相关资料,采取现场巡查、旁站监督、审核查验等方式,检查风险识别、管控措施落实情况。项目重大风险、较大风险源施工期间,监理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必须在施工现场履行监理职责。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风险识别、分析、评价不合理,管控措施不当或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或因风险管控不到位造成工程安全潜在风险增大的,应责令暂停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拒不停工整改可能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严重后果的,应立即向工程所在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施工单位职责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负主体责任,将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纳入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教育培训、监督检查、考核奖惩等工作机制;督促指导项目部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重点管控重大风险、较大风险;定期总结分析本单位风险分级管控情况,持续改进和完善风险管控工作机制。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本企业的施工安全风险源判别清单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审批后发布,供项目部开展风险源识别时使用。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不同层级、不同频次组织针对重大风险、较大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半年不少于一次、施工单位分管安全负责人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施工单位安全部门每月不少于一次。对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员,并跟踪整改情况,形成检查记录。

第二十二条 工程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统一协调管控施工安全风险。分包单位应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具体负责分包范围内的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单位应当接受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专业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对施工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项目部应严格执行企业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各项管理制度,制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方案,明确各部门、施工班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和任务。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项目部应汇总形成项目部施工安全风险源识别清单,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通过审核后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批,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向属地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县级有关部门报送项目风险清单;风险清单更新的,应当自风险清单更新之日起3日内及时报告属地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县级有关部门;存在重大风险的,应当每月至少向属地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县级有关部门报告一次风险管控情况,详细报告管控措施及效果。

第二十六条 识别出的施工安全风险,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方案,方案应包括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应急措施等内容。

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重大、较大风险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第二十七条 对重大风险和较大风险,施工单位应定期通过现场巡查、监测预警、监督检查等方式跟踪风险状况,督促风险分级管控措施的落实,及时处理风险管控过程中存在问题,把各类安全风险控制在可防可控范围内。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大门明显位置设置风险公告栏,公告主要安全风险、可能引发事故类型、事故后果、管控方法、应急措施、报告方式以及责任单位、责任人、联系方式等。对存在重大风险的区域,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通过安全技术交底、施工现场安全教育、施工班前会等方式告知各岗位人员本岗位存在的施工安全风险及应采取的措施,使其掌握规避风险的管控措施。

第三十条 重大风险、较大风险施工期间,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及技术人员必须在施工现场监督、指导施工,并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周边环境、施工工艺、工程措施等情况的变化,及时开展风险的动态更新工作,重新调整制定管控措施的,应按照本办法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风险管控的需要,制定项目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计划,每日对施工现场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明确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时限。

对于排查出的一般安全隐患,整改完成后由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组织相关人员复查并经项目负责人审批确认,隐患消除后进行下一道工序或恢复施工。

对于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向本单位上级管理部门和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报告,在保证施工安全的前提下实施整改,整改完成后经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相关技术、质量、安全、生产管理等人员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确认后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核查,核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或恢复施工。重大安全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暂停局部或者全部施工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统筹、协调全省房屋市政工程风险管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重大风险、较大风险列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对一般、低风险,可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实际,实施差异化动态管理。

第三十五条 工程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重大风险项目,由属地建设主管部门立即采取管控措施,并按程序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实施挂牌警示。每年的1月15日和7月15日前向全社会公布,挂牌警示期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

(一)近1年内发生1起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2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监督部门监督执法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安全、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且无法及时治理的重大风险事故隐患的;

(三)群众举报或媒体曝光,并由相关监督部门现场核实存在重大风险事故隐患的;

(四)存在项目参建单位(或其他责任单位)自身无法及时治理的重大风险事故隐患的;

(五)存在逾期未整改完成且未说明合理原因的重大风险事故隐患的;

(六)存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市政工程现场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指引》列为重大风险情形的;

(七)项目涉及上级部门交办、转批的重大风险事故隐患的。

第三十六条 重大风险项目挂牌警示期间,县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每月至少一次、地级以上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每6个月至少一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对各单位管控重大风险项目情况实施抽查。

第三十七条 挂牌警示期满后,项目风险等级降低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摘牌,不再实施挂牌警示。项目风险等级未降低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继续挂牌警示。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地区房屋市政工程领域重大风险管控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运用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政许可、先进科技推广等手段,消除、降低和控制重大风险,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配合应急管理部门采集本地区、本行业安全风险信息,将安全风险信息录入安全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并定期更新。

录入的风险信息应当完整、准确,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风险类别、风险等级、风险特征、行业分类等基础信息,按照规定坐标系采集风险位置信息。

第四十条 各参建单位不落实本办法规定的,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督促整改落实,并列入监督检查重点对象。不落实重大风险管控措施的,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约谈风险管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提醒、告诫、指导加强安全管理,落实管控措施。

对重大风险管控失效形成重大事故隐患的,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广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等规定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依法责令限期治理。

因风险管控工作不落实引发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一条 地方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不落实本办法规定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予以约谈或通报,情节严重的,提请属地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问责。

第四十二条 地方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各参建单位风险管控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过程发现存在失信行为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有效期年,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

房屋市政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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