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11月1日起,东莞全市将加强农民自建房管理。
1、农民自建房设计图纸:应由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现行规范要求出具正规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应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2、自建房施工: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并签订正式的施工合同,至少配备一名经培训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
3、施工企业应按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4、限制使用竹脚手架和木支顶模板支撑系统,优先采用钢管、套扣、轮扣、碗扣式模板支撑系统。
5、必须使用合格的物料提升机(双轨四绳),经有资质的安装单位安装并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6、主要建筑材料(钢筋、水泥、砌体)应保存出厂合格证,送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7、农民自建房施工完成后,业主应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加强农民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东建质安〔2019〕108号
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农民自建房(个人建房及联户建房)建设管理,强化农民自建房施工监管,保障农民自建房施工质量安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16〕280号)和本市关于农民住房建设管理相关文件规定,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落实属地责任,规范农房建设审批
(一)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农民自建房建设审批管理机构建设,配备专职审批管理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并授予必要的管理权限,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有条件的园区、镇(街)还可以设置村(社区)建设协管员。
(二)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进一步规范辖区内农民自建房建设审批程序和要求,加强对农民自建房选址、层数、层高、立面、建筑面积等内容的审核。
(三)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明确本辖区农民自建房施工质量安全监管部门,配备专职监管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各镇(街)可结合实际研究采取镇(街)、村(社区)两级监督管理模式,落实村(社区)农民自建房建设协管人员配备,加强对村(社区)协管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指导,切实加强农民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农民自建房应纳入园区、镇(街)农民自建房施工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管范围,并依法办理建设审批。
(四)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和超过批准范围擅自加建农民自建房的查处工作,积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度,组织辖区内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巡查,督促村(社区)按规定要求上报村集体(社区)范围内违规建设农民自建房的情况,对违规建设行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并依照《东莞市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合执法实施方案》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切实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及施工安全管理
(一)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结合本镇街实际,制定本园区、镇(街)农民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加强宣传教育,通过进村入户宣传,印发图册及材料等手段,普及农民自建房建设的基本安全知识,逐步提高农户(村民)建房的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其自觉建设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住房。
(二)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监督指导,督促建房业主、施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农民自建房设计、施工质量安全保障措施。
1. 强化农民自建房设计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农民自建房设计图纸应由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现行规范要求出具正规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应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有条件的镇(街)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农户(村民)提供专业、低价的通用型农民自建房设计服务,或由属地政府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农民自建房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2. 强化农民自建房施工质量安全管理。
一是农民自建房施工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并签订正式的施工合同,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现场应由具备相应管理经验的技术人员负责质量安全管理,至少配备一名经培训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
二是施工企业应按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加强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为雇工购买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险(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
三是现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如脚手架、模板工程等应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严格按标准和规范要求搭设,限制使用竹脚手架和木支顶模板支撑系统,优先采用钢管、套扣、轮扣、碗扣式模板支撑系统,并按要求做好临边洞口等防护措施。
四是农民自建房建设必须使用合格的物料提升机(双轨四绳),经有资质的安装单位安装并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确因施工条件限制不能安装的,应采用人力担挑,不得使用简易木架支撑的吊装葫芦等吊装设备。
五是农民自建房建设必须采用合格的施工机具,电气安装、拆除等作业应由持证电工负责操作。
六是主要建筑材料(钢筋、水泥、砌体)应保存出厂合格证,送检合格后方可使用,镇街可结合实际确定送检项目和比例,现场禁止使用自拌混凝土,应采用预拌混凝土。桩基等重点部位应按规定进行检测,镇街可结合实际明确有关检测要求。
3. 规范农民自建房竣工验收管理。农民自建房施工完成后,业主应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各园区、镇(街)农民自建房施工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应指导和帮助业主开展竣工验收,对符合规划、质量合格的农民自建房按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对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三)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民自建房施工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应采取不定期巡查等方式,对农民自建房施工质量安全加强检查,特别是在施工关键环节应加强现场巡查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施工单位及业主,对存在违反农民自建房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的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督促落实。有条件的园区、镇(街)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建房村民提供建材质量检测和咨询服务。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加强指导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加强对审批通过的农民自建房建设质量及施工安全的指导工作,指导、监督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农民自建房建设批后监管工作,组织开展农民自建房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培训,鼓励和引导技术单位开展农民自建房建设咨询业务,不定期开展农民自建房施工质量安全督导巡查。
本通知自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0月31日止。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