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细则内容摘录自住建部文件附件。小编予以摘录,供大家参考。
一、建设单位
二、勘察单位
三、设计单位
四、施工单位
工程质量建设单位担首责相关规定
2018年3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在其发布的《2018年工作要点》中关于第一条就提出“开展工程质量提升行动,推动建筑业质量变革”,明确要求:健全质量保障体系。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部署要求,深入开展工程质量提升行动,健全工程质量保障体系。严格落实各方主体责任,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全面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强化政府监管,保障监督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加大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抽查抽测力度,督促质量责任落实。
2017年8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颁布《关于严厉打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通知》,第四条强调“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活动”,明确提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依照建筑施工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活动。对于未办理施工许可及安全监督手续擅自施工的项目,一律责令停工整改,并向社会公开通报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非法违法行为查处情况。造成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要承担首要责任,构成犯罪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