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广西住建厅印发4个征求意见稿,对严禁垫资承包、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实名制管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行业突出问题,逐一作出说明。
工程款支付担保
1、合同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建和市政项目,必须由建设单位对工程款支付实行担保。
2、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建设单位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
3、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建设工程合同总价款的10%--15%。
4、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建设单位应提供保函的原件和加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公章的保函复印件,否则视为建设资金未落实,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5、政府投资项目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
6、建设单位建设资金到位后方可开工建设,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不予批准。
实名制管理
1、农民工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2、劳资专管员按月向农民工个人提供工资清单。
3、总包企业自工程开工起30日内,将劳动用工名册向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报备。人员发生增减变化的,应在10日内进行报备。
工资支付
1、项目出现农民工工资拖欠,先由总承包企业垫付。总承包企业未及时支付,可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
2、项目部应至少配备一名劳资专管员(总包企业人员),负责所属工程项目劳动用工登记、劳动合同签订、考勤计量、工资结算支付等工作。
3、严禁将工资通过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转发放。
4、推广使用实名制监管系统编制工资表,对逾期不上报工资表或支付不到位的,可采取代扣分包企业工程款等措施支付农民工工资。
5、分包企业不与总包企业签订工资委托代发协议的,总包企业可暂不予拨付分包工程款。
征求意见稿:
文件一
施工总承包企业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监督管理具体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保障建筑业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施工总承包企业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措施。
一、落实管理职责
按照“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对总承包范围内的劳务管理全面负责,对分包企业的日常管理、劳务作业、用工情况和工资支付负监督管理责任。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总包企业”)应将其所使用的劳务分包班组农民工实名制与工资支付纳入企业管理范畴,实施有效管理,不得“以包代管”,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二、建立健全用工管理组织机构
总包企业应成立专职用工管理组织机构负责农民工管理业务,制定管理方案,明确岗位责任,对农民工直接实施规范化、动态化管理。
三、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总包企业要不断完善内部劳务分包管理办法,制定并实施强化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用工登记、日常考勤、工资支付与发放等相关制度,委托项目部经理与所雇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提高建筑业农民工管理水平。总包企业要强化农民工用工动态管理,建立施工现场农民工考勤制度,使用实名制监管系统的进出场考勤设备,对农民工出勤用工情况进行监管,及时抽查农民工出勤情况,发现异常时要及时核实了解情况,督促分包企业做好整改。
四、做好工资编制审核
推行使用实名制监管系统编制工资表,分包企业应根据考勤记录、劳动合同等薪酬规定编制农民工工资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后报送总包企业。总包企业要督促分包企业按时上报工资表,对逾期不上报工资表或支付不到位的,可采取代扣分包企业工程款等措施支付农民工工资。
五、推行银行代发工资
总包企业要与分包企业签订工资委托代发协议,督促分包企业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卡,并按支付节点报送农民工工资支付信息,由总包企业委托银行将工资直接发放到农民工个人账户。分包企业不委托代发的,总包企业可暂不予拨付分包工程款。工资发放后,总包企业在工地现场公示工资发放信息,接受并及时调查处理农民工反映的问题。总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六、强化监督保障
总包企业要在分包合同中列明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约束分包企业用工管理,定期组织分包企业总结农民工用工和工资支付工作,推动问题整改和用工管理水平的提高。对于分包企业不积极落实责任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总包企业可及时向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七、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总包企业要根据相关规定,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制定处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将工资纠纷事件处置在萌芽状态。
八、明确清偿欠薪责任
招用农民工的分包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或总包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总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或总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总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文件二
关于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的具体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8〕29号)等系列文件有关要求,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直接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企业和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各企业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原因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工资应当按月足额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通过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转发放。对于分包人未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总承包企业应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三条 建设单位建设资金到位后方可开工建设,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不予批准。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应同时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政府投资项目可提供资金证明)。政府投资项目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防止因建设资金不能及时到位而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第四条 工程建设领域各行业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各项目全面落实实名制务工管理。施工企业在各项目部需配备劳资专管员,如实建立所有施工人员的花名册、考勤册和工资册等实名管理台账,记录施工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教育培训、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并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第五条 项目出现农民工工资拖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首先由总承包企业垫付。如总承包企业未及时支付,可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建设单位垫付金额以应付未付的工程款为限。
第六条 项目出现农民工工资拖欠,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总承包企业应先行垫付,建设单位应监督总承包企业做好垫付工作。施工总承包企业因经营困难等原因一时难以支付的,建设单位应先行垫付工资,垫付的工资可从后期工程款中扣除。
第七条 需要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垫付农民工工资时,申请人应向垫付方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接到垫付申请后,必须于3日内作出是否垫付的答复,并积极解决。若未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或未按照约定垫付到位,申请人可报告项目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以便督促执行。
第九条 垫付农民工工资时,应优先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并做好相关资料及支付凭证的收集保管工作。
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将工资支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支付方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并承担后续追偿责任。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要保证工程款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拨付给施工单位,并督促施工单位将工程款优先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否则将负连带责任。对于建设单位直接指定分包且工程款未支付至总承包单位账户的专业承包工程所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拖欠,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要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保质保量地完成工程项目建设,并按照合同条款及时上报工程量完成清单、进度款支付申请。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并上报建设单位审核。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且提不出正当理由延期的,责任由施工企业承担。
第十三条 健全完善工程款支付、结算、协调、仲裁和清算约束机制。依据桂政办发〔2018〕29号文的要求推行施工过程结算,严格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和过程计量签认,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进行结算并支付工程款。严格竣工结算时限要求并在合同中予以约定。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未经双方同意不得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重复审核。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第十四条 各区、县(市)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对存在拖欠工程款的项目,要按照“谁欠款,谁偿还”的原则,督促建设单位抓紧筹措资金加以解决,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要带头解决拖欠问题;对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项目,要按照“谁总承包、谁负责”的原则,督促总承包企业切实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由而拖欠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不得以业主拖欠工程款为由而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在处理拖欠时,严格落实建设单位负首要责任,总承包企业负总责,分包企业负直接责任,按照通知要求配合做好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解决。对存在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项目,要对参建各方实施倒查,严厉惩处恶意欠薪企业。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设施工程。其他通信、铁路、电力等工程建设领域可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交通工程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水利设施工程由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 月 日起实施。
文件三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保障建筑业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有效遏制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专项整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18〕198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在我区工程建设领域依法应取得施工许可或开工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中从事建设活动,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条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第三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对直接招用和分包企业招用的农民工进行实名制管理,如实采集农民工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工种、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建立劳动用工档案。企业不得招用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招用的人员。
第四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部应至少配备一名劳资专管员,负责所属工程项目劳动用工登记、劳动合同签订、考勤计量、工资结算支付等工作。
劳资专管员每天如实检查农民工出勤情况,监督劳务班组统计、核实农民工完成工程量,核定农民工工资数额,每月将考勤表及工资支付明细在施工现场进行公示。
劳资专管员应按月向农民工个人提供工资清单,由农民工本人签字并保存3年备查。
第五条 农民工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必备条款。劳动合同一式两份,企业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自工程开工之日起30日内将汇总后的劳动用工名册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报备。工程施工、勘采加工期间用工人员发生增减变化的,应当在增减变化后10日内对用工人员增减情况进行报备。
第七条 企业采取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应将劳务派遣协议和被派遣劳动者名册按照工程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的要求报备。
第八条 建设工程因故停工超过1个月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应在停工后1个月内向工程实施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报备劳动者工资结算支付等情况。工程重新开工的,应在重新开工之日起7日内再次报备。
第九条 工程项目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劳动者维权公示牌,明示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实现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
第十条 各级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相应职责对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落实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鼓励推动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采取各种奖惩措施,推动实名制管理的实施。
第十二条 各市应根据本制度,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措施。
文件四
建设单位对工程款支付实行担保制度的具体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保障建筑业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有效遏制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单位对工程,款支付实行担保制度的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措施:
一、基本要求
(一)合同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必须由建设单位对工程款支付实行担保。
(二)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建设单位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建设单位支付保函的,其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建设工程合同总价款的10%;专业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出具建设单位支付保函的,其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建设工程合同总价款的15%。
建设单位有拖欠工程款行为或其他不良信用记录的,将对其新开发建设的工程项目担保金额占合同总价款的比例予以调增。
(四)专业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担保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10倍,单笔建设单位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20%;工程担保金额超过单笔建设单位支付担保金额的需按照《担保法》有关规定实行联合担保。
二、规范建设单位支付担保程序
(一)实行建设单位支付担保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应提供保函的原件和加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公章的保函复印件,否则视为建设资金未落实,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各市建设主管部门对履约情况较差的建设单位依法依规采取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记录等措施,并将其纳入重点监管对象。
(二)被保证人的建设工程合同和担保合同义务已实际履行完毕,被保证人和保函受益人共同凭下列资料到建设主管部门取回保函原件退还保证人:领取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保函原件申请;受益人证明合同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的文件;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款情况证明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材料。
(三)在担保文件约定的有效期内发生受益人被拖欠工程款,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受益人应凭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确认并加盖公章的索赔申请或第三方审计报告原件或其他能确认被拖欠工程款的证明材料,到保函原件留存部门领取保函原件后启动建设单位支付担保索赔。经赔付后,如被保证人的建设工程合同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的,应对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扣除已支付部分所剩余的数额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额度重新出具工程款支付保函,并将新的保函原件送交原留存部门。
各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信用考核管理制度,对从事建设单位支付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进行信用考核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对考核较差的担保机构限制其在辖区内从事建设单位支付担保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