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全事故,将执行“十个一律”:吊销资质、责令停工、暂扣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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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徽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通知》,提出“十个一律”,进一步严格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预防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真是严到让人窒息啊!

“十个一律”

(一)对于发生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一律责令项目全面整改,事故企业要对承揽的所有在建项目立即开展隐患排查。

(二)对于发生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市级主管部门要一律组织对发生事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复核报告要于事故发生后15日内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对于发生建筑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施工项目负责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一律暂扣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12个月,期满后重新核查;对于发生建筑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项目总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一律责令其停止担任项目总监6个月,记个人安全生产不良行为。

(四)对于发生建筑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施工企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一律依法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发生建筑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监理企业,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一律记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行为。

(五)对于发生建筑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一律对事故企业资质进行动态核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六)对于发生建筑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一律对事故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发生1人死亡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约谈,发生2人及以上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其进行约谈。

(七)对于发生一般建筑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要一律在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的建筑安全生产会上进行警示教育,发生较大事故的要在全省建筑安全生产会上进行警示教育。

(八)对于未办理施工许可及安全监督手续擅自施工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一律责令停工,并向社会公开通报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非法违法行为查处情况。造成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要承担首要责任,对施工企业依法从重处罚。

(九)对于发生较大及以上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或年度内事故起数、死亡人数明显上升的市(直管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一律约谈市(直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下发事故警示通报。

(十)对于发生较大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或年度内事故起数、死亡人数明显上升的市(直管县),一律不评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先进单位。

原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通知

建质函〔2017〕279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今年以来,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但形势不容乐观,深入分析今年以来我省发生事故的规律特点,发现一些地方和企业仍然存在主体责任不落实、风险管控体系不完善、监管执法不严格等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六项机制”强化安全生产风险管控的实施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通知》要求,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扎实做好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预防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提出以下措施,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切实预防高处坠落事故发生

今年以来我省高处坠落事故高发,占事故起数的55.32%,为减少此类事故,提出以下措施:

(一)建立高处作业重大危险源辨识申报制度

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辨识施工现场各阶段高处作业重大危险源,并向监理单位申报复核,由建设单位审批。在办理安全报监手续时,必须提供与施工现场高处作业重大危险源辨识结果相符合的预防高处坠落专项预防措施。因作业环境条件改变,导致原防护措施失效的作业活动,必须重新辨识高处作业风险,并制定、落实对应预防措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对施工现场高处坠落预防措施检查落实。

(二)建立临边、洞口、攀登、悬空和交叉作业等防护措施监理复核制度

施工单位在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必须依据《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等标准规范的规定,对相应区域的临边、洞口、攀登、悬空和交叉作业部位等进行防护。施工单位对防护措施组织自检,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单位申报,由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相应人员检查复核。合格后,方可进行相应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三)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员工安全教育培训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要求,企业要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公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教育培训、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管理。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专项执法检查,依法查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行为。通过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提升所有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技能,培养良好安全习惯,降低因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切实预防建筑起重机械事故发生

今年以来我省建筑起重机械事故多发,为减少此类事故发生,提出以下措施:

(一)采取多种手段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拆过程监管

建筑起重机械事故多发生在安拆阶段,人员违规作业和不按专项方案施工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芜湖市利用微信群对建筑起重机械安拆过程进行实时动态管理、合肥市推行建筑起重机械“四位一体”(租赁、安装、维保、拆卸)管理的做法,有效解决了建筑起重机械安拆过程中无证上岗、违规作业、不按专项方案施工、安拆过程无人管理等问题,对于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安拆程序、减少违规作业和违章指挥起到了良好的效果,值得各地学习借鉴。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创新监管方式,研究加强本地区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全过程管控的具体办法。

(二)进一步严格建筑起重机械安拆重要节点验收流程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各方责任主体要严格履行设备进场、基础施工、安装、加节、附着、使用、折除等重要节点检查验收流程,形成书面记录,参与人员签字确认,上一流程没有履行,或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入下一节点作业。

(三)探索实施机械类安全员全过程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办法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精神,探索建立机械类专职安全生员全过程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逐步实现建筑起重机械安拆过程机械类安全员配备专业检查设备全过程监督检查制度。

三、切实预防较大事故发生

今年以来我省发生了桐城“3.27”较大事故,为预防较大事故发生,提出以下措施:

(一)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施工单位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必须依据相应的专项方案和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参加施工的作业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所有被交底人在相应的交底资料上签字确认。项目专职安全员和安全监理工程师见证交底过程,并在相应的交底资料上签字确认。

(二)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旁站制度

施工单位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要在施工关键程序组织检查和带班生产,项目施工员、项目专职安全员、项目安全监理工程师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进行全过程旁站,形成旁站记录。施工带班人和所有参与旁站的关键岗位人员在旁站记录上签字确认。

(三)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异常情况立即停止施工制度

施工单位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全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要求立即停止施工,撤离所有作业人员,防止造成人员伤害的事故发生。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置方案,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对异常情况进行处置。

四、进一步严格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在事故处理中,提出以下措施:

(一)对于发生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一律责令项目全面整改,事故企业要对承揽的所有在建项目立即开展隐患排查。

(二)对于发生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市级主管部门要一律组织对发生事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复核报告要于事故发生后15日内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对于发生建筑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施工项目负责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一律暂扣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12个月,期满后重新核查;对于发生建筑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项目总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一律责令其停止担任项目总监6个月,记个人安全生产不良行为。

(四)对于发生建筑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施工企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一律依法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发生建筑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监理企业,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一律记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行为。

(五)对于发生建筑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一律对事故企业资质进行动态核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六)对于发生建筑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一律对事故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发生1人死亡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约谈,发生2人及以上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其进行约谈。

(七)对于发生一般建筑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要一律在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的建筑安全生产会上进行警示教育,发生较大事故的要在全省建筑安全生产会上进行警示教育。

(八)对于未办理施工许可及安全监督手续擅自施工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一律责令停工,并向社会公开通报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非法违法行为查处情况。造成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要承担首要责任,对施工企业依法从重处罚。

(九)对于发生较大及以上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或年度内事故起数、死亡人数明显上升的市(直管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一律约谈市(直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下发事故警示通报。

(十)对于发生较大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或年度内事故起数、死亡人数明显上升的市(直管县),一律不评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先进单位。 

2017年12月6日

建筑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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