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招投标 不得看资质证书原件 不得收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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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一全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6]46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规定,每套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包括1个正本和1个副本,每本证书上均印制二维码标识。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对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监督管理、招标活动中,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企业资质情况可通过扫描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的二维码查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6年5月19日

通知二全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清查工作的通知建市[2016]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目前在工程建设领域,建筑业企业需缴纳的保证金种类繁多,负担沉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决定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清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查工作目标

摸清目前建筑业企业所需缴纳的各类保证金现状,提出分类处理意见。对现阶段确需保留的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建立依法有据、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

二、清查工作范围

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各类保证金。

三、清查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对清查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并加强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要联合制定清查的具体工作方案,统筹安排,认真实施。

(二)明确任务分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各类保证金清查工作,提出涉及本地区建筑业企业目前需缴纳的所有保证金取消、保留和调整意见的报告,填写《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清查统计表》,一并于2016年5月31日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提出由本部门所设立保证金取消、保留和调整意见的报告,填写《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清查统计表》,一并于2016年5月31日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对各地上报的各类保证金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经国务院同意后,将保留的涉及建筑业企业的保证金目录清单向社会公布。

(三)严格监督落实。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各负其责,及时跟踪清查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取得实效。对不按要求落实清查工作,不如实清查及瞒报保证金收取情况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清查建筑业企业缴纳的各类保证金的情况,关系到经济稳增长,事关建筑业企业发展经营活力和建筑业健康发展。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严格落实责任,强化监督考核,务求实现清查工作目标。

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并于2016年4月10日前将《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清查工作联系表》分别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和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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