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住建部发文要求各省报送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附件1的表格清晰反映了责任单位处罚内容的具体规定,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现摘录出来,供大家查阅。
一、建设单位原文如下
关于请报送2015年度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的通知
建质质函[2016]1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了解各地建设工程质量执法监督情况,请你们将2015年度对建设工程质量责 任主体的行政处罚情况进行统计,填写附件表格(可在www.mohurd.gov.cn网站下载)并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章, 于2016年5月30日前报送我司,并将电子版发送至zhiliangsi@163.com。
联 系 人:曹淯博
联系电话:010-58933293 58934250(传真)
附件:1.2015年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统计表一
2.2015年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统计表二
3.2015年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统计表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2016年4月1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